[扶貧詞條]官方發展援助

發佈時間: 2016-08-18 15:05:34 | 來源: 中國網·中國扶貧線上 | 作者: 國務院扶貧辦 | 責任編輯: 王虔

關鍵詞: 扶貧詞條,官方發展援助

指一些國家的官方機構(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其執行機構)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福利,向發展中國家和多邊機構提供的贈款或贈與成分不低於25%的優惠貸款。

官方發展援助這一術語最先出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展援助委員會的《1965年關於援助財政條件和方式的建議的補充書》中。衡量援助是否屬於官方發展援助,一般有三個標準:(1)由援助國的官方機構實施的;(2)以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福利改善為宗旨,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軍事援助及各種間接形式的援助;(3)援助的條件必須是寬鬆的,每筆貸款的條件必須是減讓性的,贈與成分必須在25%以上。官方發展援助分為雙邊援助和多邊援助兩種。雙邊援助是指援助國向受援國直接提供援助;多邊援助是指援助國將援助款項採取一定形式交給國際或地區多邊機構,再由多邊機構向受援國提供援助。

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二個發展十年的國際發展戰略》,要求各發達國家增加官方發展援助,使之至少達到其國民生産總值的0.7%。從此以後,0.7%成為聯合國一直沿用的敦促發達國家履行官方發展援助義務的目標要求。

1995年,聯合國哥本哈根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通過的《社會發展問題宣言和行動綱領》,就官方發展援助問題達成以下國際共識:(1)致力於儘快實現將國民生産總值的0.7%用於總的官方發展援助的商定指標,並增加分配給社會發展方案的資金的份額;(2)官方發展援助應更優先處理消除發展中國家特別是非洲國家、亞洲及太平洋低收入國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貧窮問題;(3)以贈款或軟貸款等形式向復興和發展社會基礎結構等社會部門活動提供援助;(4)鼓勵受援國政府加強國際合作的協調機制,確保有效利用國際援助,使捐助者更易於獲取關於增加用於國家行動計劃的資源的承諾;(5)儘快採取措施大幅度削減最不發達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的雙邊債務,並儘快探索管理和減輕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鉅額債務和償債負擔的其他新途徑,以便幫助這些國家實現經濟持續增長和可持續發展,而不至於重新陷入新的債務危機。

2002年,聯合國為確保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在墨西哥北部工業城市蒙特雷召開“發展籌資國際會議”。與會各國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就國際發展籌資達成共識,即《蒙特雷共識》。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要求發達國家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最遲在 2015 年達到國民生産總值 0.7%的指標要求。

據聯合國《2013年千年發展目標報告》, 2012年,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凈援助額共為1260億美元。按實際價值計算,比2011年減少4%,比2010年減少2%。這一減少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影響最大。2012年,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的雙邊官方發展援助減少了13%,降至約260億美元。丹麥、盧森堡、荷蘭、挪威和瑞典仍然超過聯合國規定的官方發展援助佔國民總收入0.7%的目標。七國集團工業國提供了發展援助委員會官方發展援助的70%,比2005年的75%有所下降。發展援助委員會中歐盟成員國提供的援助份額為2001年以來最低,約51%。總體援助金額的減少,對千年發展目標的實現帶來一定的影響,而最貧窮國家受到的不利影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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