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政策

發佈時間: 2015-09-16 19:57:25 | 來源: 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 辛聞 | 責任編輯: 魏博

關鍵詞: 教育部,扶貧,教育扶貧,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學生資助

一、高校學生資助政策

在普通高校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勤工助學、校內獎助學金、困難補助、伙食補貼、學費減免等多種方式並舉的資助政策體系,同時實施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各項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國家獎學金

中央政府出資設立高校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5萬名學生,每生每年8000元。學生無論家庭經濟是否困難,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均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符合規定條件的,同樣可以獲得國家獎學金。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面平均約佔全國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總數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國家助學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高校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資助面平均約佔全國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總數的20%。全國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四)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金融機構向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信用助學貸款,幫助解決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用。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佈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支付,畢業後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額支付。為鼓勵金融機構承辦國家助學貸款的積極性,建立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財政(高校)對經辦銀行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按照學生申辦地點及工作流程,國家助學貸款分為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兩種模式。

1.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可以通過本校學生資助部門向經辦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原則上每生每學年最高申請金額不超過6000元。學生根據個人畢業後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在畢業後的1-2年內選擇開始償還本金的時間,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

2.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向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借款人每學年申請的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退役士兵教育資助

從2011年秋季學期開始,對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根據本人申請,由政府給予教育資助。資助內容包括:一是學費資助;二是家庭經濟困難退役士兵學生生活費資助;三是其他獎助學金資助。學費資助標準,按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學費標準,原則上退役士兵學生應交多少學費中央財政就資助多少,最高不超過年每人平均6000元。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標準,按國家現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高等學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

國家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實施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實際繳納的學費和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按照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在校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每年補償或代償總額的1/3,分3年補償代償完畢。地方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由各地參照中央政策制定執行。

(七)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及學費資助

從2009年起,國家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及其産生的利息實施一次性補償或代償,從2011秋季學期起,國家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施一次性補償或代償,補償或代償最高金額不超過6000元;對退役後複學的原高校在校生實施學費資助,學生每學年實際繳納學費高於6000元的按6000元資助,低於6000元的按實際繳納的學費資助。

(八)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不應當影響學業,原則上每週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學生參加校內固定崗位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學校按月計算,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以適當上下浮動。學生參加校內臨時崗位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學校按小時計算,每小時酬金原則上不低於8元人民幣。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的酬金標準不低於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進聘用協議。

(九)師範生免費教育

從2007年秋季入學的新生起,國家在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陜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免費教育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

(十)學費減免

國家對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無法繳納學費的學生,特別是其中的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免學費政策。具體減免辦法由學校制訂。

(十一)綠色通道

為切實保證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規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必須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即對被錄取入學、無法繳納學費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學校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後再根據核實後的情況,分別採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

(十二)其他

各高校利用自有資金、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金等,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對發生臨時困難的學生發放特殊困難補助等。

二、中職學生資助政策

在中等職業學校建立了以國家助學金、國家免學費為主,以校內獎助學金和學費減免、頂崗實習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各項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國家助學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設立國家助學金,資助對像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業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

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並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等。

(二)國家免學費

國家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籍一、二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涉農專業學生(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以及三年級涉農專業學生及頂崗實習困難專業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免學費標準按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學費標準確定。對在政府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由財政給予補助。免學費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標準,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地區、按比例確定:西部地區按在校生的25%確定;中部地區按15%確定;東部地區按5%確定。西藏自治區和新疆自治區喀什、和田、克孜勒蘇柯爾克孜三地州農村戶籍的所有學生全部享受免學費。

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地區、按比例確定:西部地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15%確定;中部地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10%確定;東部地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5%確定。

(三)頂崗實習

安排中等職業學校三年級學生到企業等單位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於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

(四)獎學金

地方政府、相關行業、企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中職學生政府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

(五)學校減免學費等

中等職業學校每年安排不低於事業收入5%的經費,用於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獎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

(六)其他形式資助

鼓勵和支援有關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積極參與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

三、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

在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國家助學金為主體、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各項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國家助學金

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設立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元-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資助面約佔全國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20%,其中:東部地區為10%、中部地區為20%、西部地區為30%。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

(二)學校減免學費等

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

(三)社會捐資助學

完善捐資助學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資助政策

在義務教育階段全面免除了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農村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同時推行農村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各項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免學雜費

國家對城鄉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

(二)免費教科書

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所有農村學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實行部分國家課程教科書迴圈使用制度。農村學生國家課程免費教科書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課程免費教科書及城市低保家庭學生國家免費教科書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

(三)寄宿生生活補助

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中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天小學生4元、初中生5元(按每年250天計算),所需資金中央財政按照50%的比例給予獎勵性補助,地方財政應承擔的50%部分,由省級財政統籌落實。中西部城市和東部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

(四)營養改善計劃

國家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在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啟動農村(不含縣城)義務教育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為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學生在校時間200天計算),所需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

五、學前教育資助政策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補助”的原則,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地方政府對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予以資助。幼兒園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於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各地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捐資,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中央財政根據地方出臺的資助政策、經費投入及實施效果等因素,予以獎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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