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

發佈時間:2015-06-19 13:25:00 | 來源:中國人權網 | 作者:佚名 | 責任編輯:馬驊

關鍵詞:農民工,大學生,退役士兵,返鄉創業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

國辦發 〔201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支援農民工、大學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員返鄉創業,通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使廣袤鄉鎮百業興旺,可以促就業、增收入,打開新型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協同發展新局面。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統籌謀劃,健全體制機制,整合創業資源,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創業環境,以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的提升、擴散、共用為紐帶,加快建立多層次多樣化的返鄉創業格局,全面激發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熱情,創造更多就地就近就業機會,加快輸出地新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全面匯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熱潮,加快培育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催生民生改善、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和諧穩定新動能。

  (二)基本原則。

  ——堅持普惠性與扶持性政策相結合。既要保證返鄉創業人員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據其抗風險能力弱等特點,落實完善差別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進他們成功創業。

  ——堅持盤活存量與創造增量並舉。要用好用活已有園區、項目、資金等存量資源全面支援返鄉創業,同時積極探索公共創業服務新方法、新路徑,開發增量資源,加大對返鄉創業的支援力度。

  ——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主導協同。要加強政府引導,按照綠色、集約、實用的原則,創造良好的創業環境,更要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支援返鄉創業企業與龍頭企業、市場仲介服務機構等共同打造充滿活力的創業生態系統。

  ——堅持輸入地與輸出地發展聯動。要推進創新創業資源跨地區整合,促進輸入地與輸出地在政策、服務、市場等方面的聯動對接,擴大返鄉創業市場空間,延長返鄉創業産業鏈條。

  二、主要任務

  (三)促進産業轉移帶動返鄉創業。鼓勵輸入地在産業升級過程中對口幫扶輸出地建設承接産業園區,引導勞動密集型産業轉移,大力發展相關配套産業,帶動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鼓勵已經成功創業的農民工等人員,順應産業轉移的趨勢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輸出地資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較優勢,把適合的産業轉移到家鄉再創業、再發展。

  (四)推動輸出地産業升級帶動返鄉創業。鼓勵積累了一定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農民工等人員,學習借鑒發達地區的産業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方式,順應輸出地消費結構、産業結構升級的市場需求,抓住機遇創業興業,把小門面、小作坊升級為特色店、連鎖店、品牌店。

  (五)鼓勵輸出地資源嫁接輸入地市場帶動返鄉創業。鼓勵農民工等人員發揮既熟悉輸入地市場又熟悉輸出地資源的優勢,借力“網際網路+”資訊技術發展現代商業,通過對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品、綠色農産品等輸出地特色産品的挖掘、升級、品牌化,實現輸出地産品與輸入地市場的嫁接。

  (六)引導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帶動返鄉創業。統籌發展縣域經濟,引導返鄉農民工等人員融入區域專業市場、示範帶和塊狀經濟,打造具有區域特色的優勢産業集群。鼓勵創業基礎好、創業能力強的返鄉人員,充分開發鄉村、鄉土、鄉韻潛在價值,發展休閒農業、林下經濟和鄉村旅遊,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拓展創業空間。以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為平臺和載體,大力發展民族風情旅遊業,帶動民族地區創業。

  (七)支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帶動返鄉創業。鼓勵返鄉人員共創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林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圍繞規模種養、農産品加工、農村服務業以及農技推廣、林下經濟、貿易行銷、農資配送、資訊諮詢等合作建立行銷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場風險。

  三、健全基礎設施和創業服務體系

  (八)加強基層服務平臺和網際網路創業線上線下基礎設施建設。切實加大人力財力投入,進一步推進縣鄉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農村基層綜合公共服務平臺、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綜合資訊平臺的建設,使其成為加強和優化農村基層公共服務的重要基礎設施。支援電信企業加大網際網路和移動網際網路建設投入,改善縣鄉網際網路服務,加快提速降費,建設高速暢通、覆蓋城鄉、質優價廉、服務便捷的寬頻網路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繼續深化和擴大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縣工作,推動資訊入戶,引導和鼓勵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渠道下沉,帶動返鄉人員依託其平臺和經營網路創業。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礎設施投入,支援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建智慧電商物流倉儲基地,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物流基礎設施網路,鼓勵物流企業完善物流下鄉體系,提升冷鏈物流配送能力,暢通農産品進城與工業品下鄉的雙向流通渠道。

  (九)依託存量資源整合發展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各地要在調查分析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總體狀況和基本需求基礎上,結合推進新型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綠色化同步發展的實際需要,對農民工返鄉創業園佈局作出安排。依託現有各類合規開發園區、農業産業園,盤活閒置廠房等存量資源,支援和引導地方整合發展一批重點面向初創期“種子培育”的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引導早中期創業企業集群發展的返鄉創業園區,聚集創業要素,降低創業成本。挖掘現有物業設施利用潛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資源,並注意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電子商務和完善物流基礎設施等統籌結合。屬於非農業態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園,應按照城鄉規劃要求,結合老城或鎮村改造、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農村宅基地盤整進行開發建設。屬於農林牧漁業態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在不改變農地、集體林地、草場、水面權屬和用途前提下,允許建設方通過與權屬方簽訂合約的方式整合資源開發建設。

  (十)強化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業培訓工作。緊密結合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業特點、需求和地域經濟特色,編制實施專項培訓計劃,整合現有培訓資源,開發有針對性的培訓項目,加強創業師資隊伍建設,採取培訓機構面授、遠端網路互動等方式有效開展創業培訓,擴大培訓覆蓋範圍,提高培訓的可獲得性,並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建立健全創業輔導制度,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從有經驗和行業資源的成功企業家、職業經理人、電商輔導員、天使投資人、返鄉創業帶頭人當中選拔一批創業導師,為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提供創業輔導。支援返鄉創業培訓實習基地建設,動員知名鄉鎮企業、農産品加工企業、休閒農業企業和專業市場等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創業見習、實習和實訓服務,加強輸出地與東部地區對口協作,組織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定期到東部企業實習,為其學習和增強管理經驗提供支援。發揮好駐貧困村“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作用,幫助開展返鄉農民工教育培訓,做好貧困鄉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訓。

  (十一)完善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公共服務。各地應本著“政府提供平臺、平臺集聚資源、資源服務創業”的思路,依託基層公共平臺集聚政府公共資源和社會其他各方資源,組織開展專項活動,為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提供服務。統籌考慮社保、住房、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制度改革,及時將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納入公共服務範圍。依託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做好返鄉人員創業服務、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等工作,確保其各項社保關係順暢轉移接入。及時將電子商務等新興業態創業人員納入社保覆蓋範圍。探索完善返鄉創業人員社會兜底保障機制,降低創業風險。深化農村社區建設試點,提升農村社區支援返鄉創業和吸納就業的能力,逐步建立城鄉社區農民工服務銜接機制。

  (十二)改善返鄉創業市場仲介服務。運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機制,調動教育培訓機構、創業服務企業、電子商務平臺、行業協會、群團組織等社會各方參與積極性,幫助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解決企業開辦、經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經驗不足、資源不足等難題。培育和壯大專業化市場仲介服務機構,提供市場分析、管理輔導等深度服務,幫助返鄉創業人員改善管理、開拓市場。鼓勵大型市場仲介服務機構跨區域拓展,推動輸出地形成專業化、社會化、網路化的市場仲介服務體系。

  (十三)引導返鄉創業與萬眾創新對接。引導和支援龍頭企業建立市場化的創新創業促進機制,加速資金、技術和服務擴散,帶動和支援返鄉創業人員依託其相關産業鏈創業發展。鼓勵大型科研院所建立開放式創新創業服務平臺,吸引返鄉創業農民工等各類創業者圍繞其創新成果創業,加速科技成果資本化、産業化步伐。鼓勵社會資本特別是龍頭企業加大投入,結合其自身發展壯大需要,建設發展市場化、專業化的眾創空間,促進創新創意與企業發展、市場需求和社會資本有效對接。鼓勵發達地區眾創空間加速向輸出地擴展、複製,不斷輸出新的創業理念,集聚創業活力,幫助返鄉農民工等人員解決創業難題。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建設一批“星創天地”,為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提供科技服務,實現返鄉創業與萬眾創新有序對接、聯動發展。

  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鄉創業門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優化返鄉創業登記方式,簡化創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推動“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制度改革。放寬經營範圍,鼓勵返鄉農民工等人員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和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對政府主導、財政支援的農村公益性工程和項目,可採取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農民工等人員創設的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建設、管護和運營。對能夠商業化運營的農村服務業,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制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建設目錄,探索建立鄉鎮政府職能轉移目錄,鼓勵返鄉創業人員參與建設或承擔公共服務項目,支援返鄉人員創設的企業參加政府採購。將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健全返鄉創業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機制,促進公共管理水準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鄉創業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面清理並切實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減少返鄉創業投資項目前置審批。

  (十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可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的政策規定,享受減徵企業所得稅、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減免和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各級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上述政策規定和《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要求,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優惠政策落地並落實到位。

  (十六)加大財政支援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引導作用,加大對返鄉創業的財政支援力度。對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符合農業補貼政策支援條件的,可按規定同等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援。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辦的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從事靈活就業的,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具備各項支農惠農資金、小微企業發展資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扶持範圍,便捷申請程式,簡化審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資訊聯網查驗機制。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同等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

  (十七)強化返鄉創業金融服務。加強政府引導,運用創業投資類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加大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初創期、早中期的支援力度。在返鄉創業較為集中、産業特色突出的地區,探索發行專項中小微企業集合債券、公司債券,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進一步提高返鄉創業的金融可獲得性,加快發展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完善返鄉創業信用評價機制,擴大抵押物範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加大對返鄉創業的信貸支援和服務力度。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引導加大涉農資金投放,運用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支援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優化貸款審批流程,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可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貸款貼息所需資金。

  (十八)完善返鄉創業園支援政策。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的建設資金由建設方自籌;以土地租賃方式進行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建設的,形成的固定資産歸建設方所有;物業經營收益按相關各方合約分配。對整合發展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總規模、不改變專項資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安排相應的財政引導資金,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恰當方式給予政策支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積極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産業集群發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援。有關方面可安排相應項目給予對口支援,幫助返鄉創業園完善水、電、交通、物流、通信、寬頻網路等基礎設施。適當放寬返鄉創業園用電用水用地標準,吸引更多返鄉人員入園創業。

  五、組織實施

  (十九)加強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細化配套措施,跟蹤工作進展,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支援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關鍵在地方。各地特別是中西部地區,要結合産業轉移和推進新型城鎮化的實際需要,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支援力度。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好《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綱要(2015—2017年)》(見附件)的落實,明確時間進度,制定實施細則,確保工作實效。

  (二十)強化示範帶動。結合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城市和中小城市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組織開展試點工作,探索優化鼓勵創業創新的體制機制環境,打造良好創業生態系統。打造一批民族傳統産業創業示範基地、一批縣級網際網路創業示範基地,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二十一)抓好宣傳引導。堅持正確導向,以返鄉創業人員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解讀,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動互聯社交平臺搭建返鄉創業交流平臺,使之發揮凝聚返鄉創業人員和交流創業資訊、分享創業經驗、展示創業項目、傳播創業商機的作用。大力宣傳優秀返鄉創業典型事跡,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支援、促進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大力營造創業、興業、樂業的良好環境。

  附件: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綱要(2015—2017年)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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