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人請求的受理標準
1 範圍:
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災難所造成的家庭分離。
查詢人與被尋者屬直系親屬關係,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應優先處理。
當查詢人與被尋者屬非直系親屬,但屬於領養、過繼、私生子女或是唯一能給予幫助和依靠的人,應接受辦理。
2 條件:
須具備足夠的線索和資料,出生日期和地點、國籍、父母姓名及最後聯絡地址是必需的。
3 考慮:
3.1
尋查以家庭團聚為目的。
3.2
除家庭團聚外,其他個案要求需視個別情況處理,但紅十字會查人服務慣常不包括以下內容:
a)族譜之尋查;
b)由律師樓提出之商業要求;
c)涉及訴訟、離婚、監護權和財産繼承等要求及
d)當時已有其他機關或團體展開尋查個案。
二、查人的保密制度:
查人工作人員或志願工作者應遵循紅十字會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則,在數據處理過程中首先求助於政府機構和其他組織,不能隨意將資料披露給其他人。
為了保障被尋者的權利,當其被找到後應該:
告知他是查詢的對象;
告知他查詢人是誰;
問他是否願意與查詢人聯繫,是否同意將地址轉告查詢人。
三、查人程式
國際查人聯絡是在總會與各國家紅十字會總會之間進行。為此,程式要求如下:
國內尋國外
1、所有查尋人須到自己所在省紅十字會提出查人要求。
2、省紅十字會根據查查人提出的要求和資料,按照本指南列出的標準和條件,決定是否受理。
3、如受理,請查尋人自己填寫查人表格二份。在編好檔案號後,一份留省紅十字會備案,一份寄總會雙邊合作處。如查查人不能填寫,紅十字會人員可以協助填寫。
4、總會在收到查人表格後,每6個月回復一次相關資訊。
國外尋國內
1、國外查尋人或紅十字會提出在我國內查人要求,一律要其通過其所在國家紅十字會總會向我總會提出。
2、總會要及時將檔案編號等資訊通告國外紅十字會。
3、省十字會在接到總會查人表格後,要每6個月向總會 回復一次相關資訊。
緊急情況下的查人服務
在戰爭、動亂、自然以及其他災害突然發生的情況下,親人中斷聯繫,為使他們及時了解對方情況,解除他們的憂慮,紅十字會特向他們提供緊急查人服務。
查人請求的受理標準
--- 被尋者在災區,不限國籍。
--- 查詢人與被尋者至少一方在中國。
--- 親屬關係。
--- 特殊情況:國外家庭通過其國家紅十字會或 ICRC 查尋在我國留學、工作或旅遊的親屬,在彼此聯絡突然中斷的情況下,可為他們聯繫有關部門進行查詢。
程式(總會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四、工作方法
注意檔案管理,必要的資料要複印。填寫表格時,一定要將必要條件填寫清楚。可以建立登記薄,以便了解情況。注意將處理中檔案與為處理擋案分開管理。
紅十字資訊交換
1.《紅十字通信》(Red Cross Message)
根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衝突各方領土內,或其佔領地內的所有人們,應獲准向他們不論在何處的家人提供純屬私人性質的消息,以及接收其家人的消息。因此,在戰爭、政治動亂及自然災害發生時,難民、戰俘和被拘禁的人,因正常郵遞中斷,而與家人通訊發生困難時,《紅十字通信》將為他們與親人間架起一座溝通橋梁。
2.紅十字會在接受紅十字通信時,首先檢查以下內容:
-至少有一方是因戰爭、動亂、災害等原因迫使郵政部門關閉而造成通信困難。
-只限談論家庭和個人生活,禁止有政治、經濟、軍事方面
評論的文字。
-寄信人與收信人的詳細地址和姓名。
-只限簡單文字(一般不超過表格所留空間)。
- 不傳遞除信件以外的任何物品。
3. 所有紅十字通信均由紅十字總會統一辦理。
4.《紅十字通信》表格使用總會印製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