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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救助金直接匯入醫療機構或救助對象的銀行賬戶
市慈善會應在收到區(縣級市)慈善會報送的申請人資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同意救助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撥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退還申請資料。慈善醫療救助金由市或區(縣級市)慈善會直接匯入救助對象正在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或匯入救助對象提供的銀行賬戶。
每人每年受助不超3萬
《辦法》規定,慈善醫療救助標準原則上為每一救助對象在一個慈善醫療救助年度內不超過30000元。慈善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點與救助對象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年度保持一致,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按自然年度計算。
慈善應急救助標準按申請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數,每人累計發放不超過災害發生地3個月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緊急救治情況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00元的醫療救助金。本辦法所列慈善醫療救助和慈善應急救助標準是市、區(縣級市)慈善會對救助對象的累計救助金額。救助標準視救助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救助金使用情況要公示
《辦法》規定,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金來源包括:社會捐款;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可以用於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的其他資金。市、區(縣級市)慈善會應當建立慈善醫療和慈善應急救助金專戶進行管理,滾存使用。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金必須全部用於慈善醫療救助和慈善應急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慈善醫療和應急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審查和監督,其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