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大地震發生後,某企業老總在電視上公開宣佈:一週之內向災區某地民政部門定向捐款10萬元。然而一個月過去了,該企業並沒有兌現承諾。當電視臺記者採訪該企業老總並問起此事時,老總支支吾吾,搪塞以對,後來乾脆矢口否認,説是被某地民政部門強迫捐款的。見此報道後,某地民政部門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該企業立刻支付捐款10萬元。在法庭上,某企業辯稱,就算企業答應過捐款,捐款屬於贈與,法院也不能強迫自己贈與。由於原告證據充足,法院判決某企業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給付某地民政局捐款10萬元。這家企業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説明:某企業的捐款表示在法律上屬於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等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等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産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這家企業也具有實際支付能力,所以,必須兌現其贈與承諾。
文/韓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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