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按照誰接收、誰統計的原則,實行在地統計管理。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只統計本級實際接收到的捐贈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況;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和民政部門批准的各類社會組織,也只統計本級實際接收到的捐贈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第五條 統計內容。本辦法統計調查內容為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社會捐贈款物資訊。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支援災區的,作為財政投入,不作為救災捐贈進行統計;進入財政專戶的救災捐贈資金,財政部門回撥給民政部門時,不再統計為財政投入。
第六條 統計對象。包括已經接收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各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及各類社會組織。
第七條 報送渠道。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接收捐贈情況直接報送民政部;地方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各類社會組織,將接受捐贈資訊報送同級民政部門。
地方民政部門按照本辦法,逐級匯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各接收單位的捐贈資訊並上報,由省級民政部門匯總統計後報民政部。中央垂直管理單位也按照在地統計原則,向所在地本級民政部門報送資料。
為避免重復,已經將接收的捐贈款物全部轉交給其他捐贈接收機構並不再接收救災捐贈的,不用報送捐贈統計資訊。
第八條 報送時間。凡是已經接收救災捐贈的黨政機關、任民團體及各類社會組織,均需詳細填寫有關資訊,及時報送同級民政部門。中央級單位和省級民政部門在每日10時前,將截至前一天12時的接收捐贈資訊報民政部。
第九條 填報要求。捐贈款物按來源分直接接收的捐贈和間接接收的捐贈統計。直接接收的捐贈是指接收捐贈機構直接接收的社會各界單位和個人捐贈的款物,間接接收的捐贈款物是指其他接收捐贈機構轉來的捐贈款物。直接接收的捐贈款物和間接接收的捐贈款物要分別填報,以避免重復統計和錯報、漏報。
直接支出捐贈中的現金支出應按照國辦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向》(國辦發[2008]51號)要求,分項目填報。
第十條 統計時點和頻率。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訊統計起始日期為2008年5月12日,統計週期為日報,統計時點為截止到每日中午12點整。捐贈款物數量為累計數。民政部可以根據救災捐贈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統計週期和報送時間。
第十一條 抗震救災捐贈綜合統計資訊由民政部門管理並對外公佈。依照誰接收、誰公開的原則,各捐贈款物接收機構要通過網路等載體,及時公佈本機構接收捐贈款物的有關情況,包括捐贈資金來源、規模、捐贈者意願以及捐贈款物撥付等資訊,確保每一個捐贈人都可以查詢到自己的捐贈資訊。
第十二條 各有關機構要指定人員負責填寫《汶川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表》(見附件1)並及時報送,確保將本機構接收的捐贈款物,按照要求報送同級的民政部門。民政部在此基礎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使用管理資訊系統,並推廣使用。
附件1.《汶川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表》
附件2.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有關指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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