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6日電 據中國民政部網站消息,為規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訊統計工作,日前,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定出臺《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適用於所有已經接收救災捐贈款物的單位,包括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和民政部門批准的各類社會組織。
《辦法》規定,民政部門為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綜合統計匯總單位;捐贈款物按照誰接收、誰統計的原則,實行在地統計管理;統計內容為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社會捐贈款物資訊;統計對象包括已經接收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各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及各類社會組織。同時,《辦法》對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的報送渠道、報送時間、填報要求、統計時點和頻率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要求,各捐贈款物接收機構要依照誰接收、誰公開的原則,通過網路等載體,及時公佈本機構接收捐贈款物的有關情況,包括捐贈資金來源、規模、捐贈者意願以及捐贈款物撥付等資訊,確保每一個捐贈人都可以查詢到自己的捐贈資訊。
《辦法》指出,各有關機構要指定人員負責填寫《汶川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表》並及時報送,確保將本機構接收的捐贈款物,按照要求報送同級的民政部門。民政部將在此基礎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使用管理資訊系統,並推廣使用。
《辦法》還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的有關指標作出了解釋。
《辦法》全文如下:
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統計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51號)和中央紀委等五部委《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中紀發〔2008〕12號)通知要求,為規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訊統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已經接收救災捐贈款物的單位,包括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和民政部門批准的各類社會組織。
第三條 民政部門為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綜合統計匯總單位。民政部負責統計匯總中央級單位(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和省級民政部門匯總上報的救災捐贈款物資訊。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統計本區域內同級社會接收捐贈機構(黨委、政府組成部門、人民團體和民政部門批准的各類社會組織)的捐贈資訊和直接下級民政部門匯總的捐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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