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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專家:地震災區人民遺失財産憑證不必驚慌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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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政府適時出臺補充性政策

  記者:一旦産生由於證據缺失導致糾紛的情況下,爭議雙方都應該負怎樣的責任?

  張保生: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剛才討論時産生了一些分歧。一些學者認為,糾紛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銀行不對地震負責,因為對銀行來説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在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沒人負責。就如同公民的房子損毀一樣,如果沒有投保,是沒有人負責的。

  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在這種不可抗力面前,受災群眾是弱勢群體,是救助對象,金融機構負有為儲戶保管財産的義務,因此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還有社會責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尤其應該如此。

  記者:民事訴訟中有一個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地震災害之下,受災群眾是否可以不負舉證義務?

  張保生:我認為,這是常態下的證據規則。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這條規定,我認為適用於目前災區儲戶遇到的一些很難查明事實的特殊情況,可以考慮運用這裡所説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來解決某些特殊的爭端,災區存款人和權益人不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法律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在重大災害發生的特殊情況下,存款人和銀行的關係其實是不平等的。受災群眾是弱勢群體,他們已經喪失了住房、家園甚至喪失了親人,有些人已經變得一無所有。我覺得在這種情況下,證據規則的“鐵面孔”也有一個根據情勢變更的情況要服從人類生存的更高價值的問題。受災群眾不能舉證,證明責任可以適當轉移。舉個極端的例子,某個受災群眾的5萬元錢存款單據沒了,銀行的證據也沒了,銀行不承認他的這筆存款,那麼銀行應該適當承擔該受災群眾沒有存5萬元錢的舉證責任。我這裡一直在強調“受災群眾”,因為他們不是普通的當事人,而是在重大災難下的特殊當事人;我也一直在強調銀行“適當的”舉證責任,因為儘管在災害面前銀行也有損失,但銀行在受災群眾面前並不是與之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有人在研究“災害經濟學”,我看我們也應該研究一下“災害法學”。法律是人制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類的生存、發展和秩序,為了維護社會正義等價值。

  因此,在災害面前,當法律無法完全解決問題時,建議政府適時出臺一些補充性的政策。法律不是萬能的,和諧社會的建設還需要某些政策措施補充法律的空隙。

  最大程度保護人民利益

  記者:近期,銀行方面出臺了一些特殊金融政策,您也談到了,比如,有效存款憑證缺失,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訊,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金。您對這些措施怎麼看?

  張保生:剛才討論的時候有人引用一位參加過當年唐山大地震抗災的老專家的話説,32年前在抗災的第一時間就對銀行、政府等機構的資訊進行了保護,有的銀行搶救出來的資料幾分幾厘都能對得上。李曙光教授也談到,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22日來到四川地震災區時表示,對於受災地區客戶的存款,“一個子都不會少”。中國人民銀行綿陽中心支行黃全祥副行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中心支行第一時間啟動了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目前已經開通大、小額支付系統,對於丟失銀行憑證的儲蓄戶,可以先向相應的金融機構進行口頭挂失,對於遇難者的存款和丟失存款憑證的受災群眾,客戶的資料資訊不僅在當地所在金融機構被錄入存檔,在成都的金融機構也有客戶相應完整的資料資訊,只要一調出,可以一目了然。沒有相應存款憑證,可以憑有效證件和證明,到金融網點採取打借條的形式進行借錢;今後該地區的所有金融機構營業秩序恢復正常,儲蓄戶可以將存款取出進行返還。這次的抗災,是一次系統地抗災過程,災民應該對政府的能力有充分的信心。

  記者:此次地震中,還有一種很特殊或者很不幸的情況,有些村子被泥石流掩埋了,可能這些人都不在了。或者説,有些孤兒或者孤老,他們並不知道自己的父母或者兒女在銀行裏存了多少錢,甚至是存沒存錢,但是,他們是這些死難人的財産的法定繼承人,這些錢可能對他們以後的生活很有幫助,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張保生:剛才有些學者説了,應該説銀行沒有替儲戶尋找繼承人的義務。相反,照銀行的慣例,無主存款過了一定期限可以作為銀行的存款餘額,也就是歸銀行了。從這個角度説,銀行作為商業機構缺乏尋找無主存款人或繼承人的動機。

  但是在這麼特殊的天災面前,建議政府救災機構能夠把尋找財産所有人或繼承人的工作承擔起來,這就是救災!保密原則與尋找繼承人之間存在矛盾。法律上有規定,個人財産超過20年還沒有繼承人的話,繼承權自動消滅,這也涉及在一些非常情況下,在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發生時,法律是不是要維護實質正義的問題。一位銀行主管曾向我透露,任何銀行都有一筆“存款餘額”,是由於存款人失蹤、死亡或者存款證據丟失等多種原因,導致這筆錢永遠沒人去領取了。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考慮從這筆錢中劃出一項“救災基金”,用於處理一些由於證據不足産生的存款糾紛。這就是救災嘛。

  記者:除以上提到的這些,您覺得還有哪些情況值得注意?

  張保生:還有民間借貸問題應當注意,民間借貸有時數額還是比較大的。如果信貸員還沒有來得及將當天的賬務上交,但錢已經借貸出去了,怎麼辦?還有,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證據丟失,一方不願意承認的,情況比較麻煩。因為沒有任何組織和機構保存他們借貸的資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恐怕不得不承受一些損失了。因為民間借貸雙方確實是平等主體。

  對一些實在無法解決的問題,在為受災群眾著想的前提下,可以考慮用政府設立的救災基金來解決。

  總之,理論是灰色的,生命之樹常青。“災區實際的情況可能要比我們現在想像的還要複雜,以後如果遇到具體案例的時候,我們願意進行更加深入地研討,為救災提供更多的智力幫助和建議。需要特別説明的一點,這次我們要面對的不僅是救災的問題,而且還有金融安全的問題,銀行裏的錢是老百姓的,也不能只顧救災而忽視了這方面的問題。”張保生院長最後説。(記者 焦紅艷)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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