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監管
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並重
財政部和民政部表示,救災資金是“高壓線”,不可違規使用,如果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上出現問題,依法依紀要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我國採取三方面監督措施加強救災補助資金的監管:首先是群眾監督,救災資金包括應災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的補助費和倒房重建補助費,在村一級要張榜公佈。其次是行政監督,受災補助對象和落到每個人頭的補助金額,在縣以下民政部門要建立臺賬。在資金的行政管理上,很多資金是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方式,沒有中間環節。行政監督還包括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在救災補助資金使用安排上的監督。第三是社會監督,即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救災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
財政部和民政部正在研究逐步建立中央與地方救災資金投入的掛鉤機制,以充分調動各級政府的積極性。同時,要進一步規範救災款物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式,杜絕擠佔、挪用和貪污等違法違規現象。繼續完善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監督制度,公開救災款物發放程式和發放名單,堅持民主評議,接受社會監督,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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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在下列情況下啟動四級響應機制: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境之一的: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3.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4.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記者 潘 躍 許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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