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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權:也談把教育的戒尺還給教師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曾海玲 | 時間: 2022-11-07 | 責編: 曾瑞鑫

我國自古就有“嚴師出高徒”的傳統。甲骨文的“教”字就是一個人手持教鞭在教育孩子。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孟子有雲:“斯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然而,隨著家長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前些年,許多教師發出了“不敢管”、也“不能管”的聲音。但近年來,一度丟失的戒尺又在眾人的呼聲中出現了歸還之勢。

教育懲戒權呼之欲出

2017年2月,青島市頒布的《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2019年4月廣東省司法廳公佈《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中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2019年7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國提高義務教育品質的意見》,提出:“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不同身份者眾説紛紜

2019年9月21日,我參加了由21世紀研究院舉辦的一個主題為“再不把戒尺還給老師,這代孩子就完了”的沙龍活動。活動持續了兩個多小時,主講嘉賓除了代表體制內教育管理者的我,還有律師、三個孩子的媽媽及一個特色學習社區的17歲學生。讓我沒有想到的是,經過了長時間深入地探討之後,在最後的互動環節,仍然有不少與會人員對實施懲戒權持保留態度:

“當我看到‘教育懲戒權’這幾個字的時候,我的心裏覺得刺刺的。‘懲’的意思就是‘罰’,罰難道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嗎?”一位從事幼兒教育的媽媽説。

“在我們這個學習社區,沒有‘教師懲戒權’一説,我們的所有規則都是學生制定的,如果學生不遵守規則,他將被他自己制定的規則所懲罰。”一位學習社區的負責人説。

“對學生而言,懲罰意味著肉體或者心靈受到一定程度傷害,事實上很多人回憶求學生涯的時候,都感覺到當年所受的傷害難以治愈。”一位醫師説。

……

從以上這些觀點中不難看出大家對懲戒權的實施心存疑慮。事實上,在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懲戒權’的字眼。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提到“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在《教師法》中也提到有關“體罰”的字眼,而在《教育法》中,也提到學校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看,“教育懲戒權”的確是一個嶄新的説法。

揭開教育懲戒權的真正面紗

到底什麼是懲戒權呢?它與法律法規中所説的”體罰”有什麼區別?為什麼主流價值認為“懲戒權”的實施已經勢在必行,還有不少人對它持不同的態度?

筆者以為,不少人持反對觀點的人可能是把“教育懲戒權”和“體罰”等同起來了,事實上這二者之間是有著根本的區別的。

首先,體罰體現的一種教育的權威,往往是由於學生沒有達到教師的要求或者違反了相關規則,引發糟糕情緒,進而對學生實施暴力行為,如:打罵、侮辱等。筆者曾聽一位同事説,她上小學的時候,數學成績不好,有一次去向數學老師請教一道題,數學老師脫口就説:“連這道題都做不出來,你以後什麼大學也考不上!”就這麼一句話,讓她自卑了很多年,直到現在,一想起這句話,仍然備受打擊。一句挖苦的話尚且如此,其他一些辱罵、抽打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更加嚴重,有時甚至造成一種不可逆的影響。因此,從根本上來説,體罰是一種暴力手段,而且這種手段帶來的後果超過了受罰者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體或者心理傷害。

而教育懲戒雖然也有一個“懲”字,但“懲”只是手段並不是目的,其側重點在“教育”二字,意在通過懲罰達到戒免的目的、教育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教育懲戒必須基於人文、倫理和道德,必須著眼于生命的成長。這樣的手段雖然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實施的過程或者帶來的後果在學生可承受的範圍之內,或者在短期內能夠得到修復。例如,讓隨地丟垃圾的同學做一天義工,讓上學遲到的同學當著全班同學表演一個節目等,這樣的懲罰,學生能夠接受,更重要的是能夠能從中受到真正意義上的深刻教育。

從理論的層面上來講,教育懲戒和體罰有著根本的區別,但是從操作的層面上來講,界線不可能完全清晰。因為每一個個體性格不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有的時候,相同的方式,在不同的人身上所産生的效果也不同。這恰恰體現了教育的複雜性和智慧性,也給老師們的工作提出了一定程度的挑戰。但作為教育工作者來説,我們不能因噎廢食。

有人説,沒有教育懲戒權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的確,我們無從想像,只有肯定和鼓勵的教育將是怎樣一種情形!但與此同時,法律法規賦予我們教育懲戒權,也並不意味著我們隨時隨地使用教育的懲戒權。例如,對一個性格非常內向的學生而言,如果我們不加分辨地任意使用,後果一定是非常嚴重的。而且任何教育手段,如果經常使用,其效果也一定會不斷衰減。

實施教育懲戒權的關鍵因素

不少專家、教師認為,教育懲戒權提出容易,實施起來並不簡單。到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應該有個操作細則或者操作流程;也有人提出學校應該有一個專門實施教育懲戒的組織,或者在實施教育懲戒之前要讓家長知情……我認為,無論細則細到什麼程度,都不可能包羅萬象。事實上,我們發現,無論是山東日照五蓮二中楊老師的處罰結果,還是安徽銅陵周老師的跳江事件,過程中,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甚至派出所的意見都有一定程度的搖擺,這恰恰説明瞭實施和評判的複雜性。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該如何使用教育懲戒權呢?下面我從三個方面談一談自己的思考:

一、達成共識

要想順利實施教育懲戒權,學校首先要和家長做好溝通,讓家長弄清什麼是教育懲戒,為什麼要實施教育懲戒,以及實施教育懲戒的原則和方式,讓家長放下顧慮,真正認識到實施教育懲戒權的目的為了讓教育變得更完整,而不是一味傳承“嚴師出高徒”的古訓;實施懲戒權是在孩子可承認範圍內進行,並不會對孩子的身體和心靈帶來不可修復的影響;實施懲戒權的根本原則是愛,是教育性,意在進一步規範和引導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保障每一個生命受教育的品質……總之,實施之前,學校要和家長達成觀念上的一致。

二、共同制定

實施教育懲戒,説到底就是培養一種規則意識,讓學生明白邊界的概念,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但是如果這些規則由教師或者學校單方面制定,學生只是被動地接受,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遭到大家的反對。因此,我認為,在制定細則或者操作規範的時候,懲戒權的實施者、接受者以及監護人,所有權利攸關方都要參與進來。一方面,多角度的意見會讓相關規則更加完善;另一方面,自己參與達成的意見在實施的時候容易自我接受。此外,這樣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學習和提升。

三、共同實施

實施教育懲戒權的主體到底是誰?傳統意義上,大多人都默認為是學校或者教師。但我認為,既然規則由大家共同制定,也可以由大家共同來實施,也就是説,家長和學生也可以參與進來。特別是對學生而言,自我管理能力以及自製力的形成,通過教師或者家長來管束或者提醒,只是外在的因素。而比外在因素更重要的是,讓學生通過自主探索和實踐,“在游泳中學會游泳”,在試錯中獲得成長,在自我管理中提高認知。

如今,教育懲戒權的實施細則還在醞釀中,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應有一些基本的認知和判斷。當我們把自己的身份真正轉化為引領者、支援者,服務者時;當我們真正做到把學生當人看,學會接納,學會理解,學會包容之後,再來面對個性、習慣、能力有差異的孩子,遇到學生所犯的種種錯誤時,便能用一種平靜的情緒、理性的思考、智慧的方法來解決。當我們的所有舉措和手段都是基於讓孩子獲得成長時,學校家長和學生才能達成真正意義上的共識。

(文/深圳市福田區福苑小學 曾海玲,此文發表于《小學語文教學》人物刊第6期)

曾海玲,中國教育學會學校文化研究分會理事,中國報刊協會中小學寫作專業委員會理事,省級骨幹教師,廣東省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專家,深圳市年度教師,深圳市名教師,深圳市名師工作室主持人,福田區首席教師,福田區優秀園丁,福田區人民政府兼職督學,深圳市福田區福苑小學校長、黨支部書記。

曾獲省級青年教師課堂教學大賽一等獎,深圳市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有45篇論文在《人民教育》等期刊發表,32次榮獲區級以上教學獎勵,參與編寫了《新教材小學語文名師同步教學設計》《同步作文名師導寫》等,出版了《從語文素養走向生命成長》《真向真實的寫作教學》《系統化習作進階方略》等專著以及一套(12冊)《項目化習作進階課程》,是《語文教學通訊》和《小學語文教學》等雜誌的封面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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