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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須有“度”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 | 時間: 2020-12-31 | 責編: 徐虹

趙 瑩

為了更好地完成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營造良好教育生態,教育部日前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規則》的出臺讓教育懲戒有章可循,為解決老師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學生這一突出問題,同時有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等提供了依據。

教育懲戒須有法度。國有國法,校有校規。教育懲戒須有“法”可依,教師依法行事,明確職責邊界,才能在教育教學和管理中有章可循、有可操作性。為了用好這一《規則》,下一步,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方實施細則或者指導學校制定實施細則,因地制宜將《規則》落實落細。

教育懲戒須有力度。“嚴師出高徒”也要講方式,要依法依規實施,嚴格區分教育懲戒與變相體罰。《規則》制定了教育懲戒的“正面清單”,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依據不同情況進行針對性處罰,違規違紀程度大小與懲戒力度輕重相適應,同時為學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即“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式,採取公開、民主、科學的方式,制定具體有針對性的規定。

教育懲戒須有尺度。無法可依,教師在管理學生過程中,便無法把握好分寸、掌握好尺度。《規則》專門對七類不當教育行為説“不”,明確作出禁止,規定教育懲戒的“負面清單”,有利於教師規範行為,把握尺度,保證教育懲戒過程中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教育懲戒更須有溫度。懲戒只是方式,育人才是目標。教育的初衷是立德樹人,教育懲戒應當堅持育人為本、注重育人效果,做到客觀公正、適時適度。教育懲戒有法可依,教師也要加強自我修養,依規履行職責,在懲戒過程中尊重學生人格尊嚴,做到程式合法,措施得當。要基於關愛學生的宗旨,注重人文關懷,最終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

明確懲戒內涵、厘清懲戒邊界,《規則》的頒布令人期待。將教育懲戒納入法制軌道,把握好教育懲戒的尺度與溫度,不斷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才能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從而實現最佳育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