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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多發 專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治本

來源: 中國青年報 | 作者: 陳鳳莉 | 時間: 2019-08-23 | 責編: 劉昌

家庭監護 法治教育 分級處置 輿論引導缺一不可

找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治本良方

近年來,“熊孩子”犯罪的話題多次走進公眾視野。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誰的責任?怎麼破解輿論高度關注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難題?應不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熊孩子”犯罪誰之過

近年來,媒體多次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盜竊、搶劫、校園暴力,甚至強姦、殺人。

為何會發生如此嚴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後到底有什麼原因?有研究機構做過一次抽樣調查,發現只有36.3%的未成年犯同親生父母長期生活在一起。

在中國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看來,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首先都是因為家庭教育的缺失。“解決不好孩子成長中的家庭教育問題,靠其他手段無法從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有的家庭是生而不養,有的家庭是養而不教,更多的是教育不當。”她説。

各種網路違法、不良資訊氾濫,單親家庭的親情缺失、來自成人世界價值觀念的影響,都會讓一些未成年人産生心理問題和行為偏差,嚴重的則會導致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孩子一個人的錯,社會和家庭帶來的問題不能全讓孩子承擔。”長期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李玫瑾接觸過許多涉罪未成年人,深層次探究那些孩子的犯罪根源,幾乎都能找到家庭教育缺位的影子。

“家庭教育這件事上,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對父母提出要求。建議在法律修改時,明確如果沒有特殊理由,父母必須親自撫養孩子。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監護,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明確替代監護人是誰。”她説。

當孩子真的出現了問題,怎麼辦?

“他的父母就應該被警告,現在必須要重視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辦家長學校,或者把他們集中到一個地方,看家庭教育的錄影等。”她解釋。

李玫瑾認為,應該讓家長承擔孩子犯罪的民事連帶責任。“用民事的方式來促進解決父母對孩子根本不管的問題。”

未成年人不可為所欲為

“現在很多孩子不是不懂法,他們知道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但是理解上有重大偏差。社會上也有很多人認為,18歲才算成年人,才開始負刑事責任,低於此年齡,就可以不負責任、無罪釋放,這是非常錯誤的。”湖南省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庭副庭長易定君説。

事實上,對於已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重罪的,也一樣要負刑事責任。

而對於那些罪責較輕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機關也有著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送專門學校,實施收容教養、進行社區矯治等。“應該對青少年群體進行有效的法治教育。”易定君強調。

事實上,司法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教育部門、共青團、婦聯等經常對未成年人進行普法教育,比如在中小學設置法治副校長、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等。據了解,目前全國共有1.73萬名檢察官擔任中小學法治副校長,其中有3096名檢察長。201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到校園開展法治宣講5.16萬次,覆蓋5.7萬所學校、3803.48萬名師生。

易定君認為,避免青少年極端惡劣案件發生,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是要讓青少年真正懂法遵法守法用法。這樣,他們才能夠更加自覺有效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治本之策

是否可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宋英輝認為,不能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人主張降到12周歲,那還有11歲、10歲怎麼辦?甚至年齡更小的孩子也有犯罪的。所以‘一降了之’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治本之策。”

很多人覺得,生活水準提高和網路資訊發達導致少年兒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早熟,所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其合理性。但宋英輝並不這麼認為。

“科學研究證明,孩子的大腦發育和心理成熟程度,並沒有因為他們身體發育而提前,他們依然還不完全具備情緒控制和行為控制能力,所以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都屬於衝動型犯罪,這也是其身心發育不成熟的表現。”宋英輝説。

還有人認為,國外一些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比我們國家低,我們也可以效倣。

宋英輝説這是一種誤讀。

據了解,1985年《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的標準規則》及2004年國際刑法大會通過的《國內法和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分別有少年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應規定得太低、對少年犯的處罰應當盡可能減少監禁性處罰等規定。德國、俄羅斯、日本、南韓等國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均為14歲,與我國一致。美國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較低,但這是建立在其擁有較為完備的少年法係及保護處分、教育矯正制度基礎上的,而且其對於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非常苛刻。

“我們的現實情況是,缺少少年刑法。在執行階段,對於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矯治措施也不完善。”宋英輝説。

在他看來,探索專業的心理干預和行為矯治模式,包括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在觀護機構進行幫教等才是正解。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級處置機制

怎樣處置涉罪未成年人才是科學的?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的答案是,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級處置機制。

對於社會上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他一直都在關注,但並不支援。

“最近《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把行政拘留的年齡從16周歲降到14周歲,應該説是‘變相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級處置的舉措。”田相夏説。

在他看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出發點在於懲罰並非教育,是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懲戒措施。而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司法出發點在於“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和針對成年人的懲罰為主的出發點不同,由此導致的結果和效果也會不同。

他認為,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要建立制度化、體系化、規範化的教育矯治和懲戒制度。

他告訴記者,首先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訓誡措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條規定了訓誡制度,但實踐中如何具體開展缺乏可操作性,應該明確訓誡主體、條件、方式、程式等內容,為執行訓誡措施提供明確制度指引。

還要發揮專門學校的功效。歷史上,專門學校在預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在,專門學校應與時俱進,優化專門學校佈局、規範入學程式、合理設置專門教育課程體系,更好為未成年人犯罪矯治工作提供支援。

激活、細化收容教養舉措也很必要。《刑法》第17條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執行細則和配套場所,導致收容教養在現實中很少實施。應該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確規定收容教養的執行主體、執行對象、時間、場所、程式等,切實發揮其教育和懲戒功效。

可以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有原則必有例外。《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14周歲,對於14周歲以下實施了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應充分考慮例外情況,如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對他們給予必要的刑事處罰。

“織好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矯治的行政網和司法網,才能切實做到‘寬容而不縱容’。”田相夏説。

輿論引導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頻繁見諸報端,一些人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現象越來越嚴重。事實真是如此嗎?

“其實並不是。媒體報道的都是個案,並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的整體情況。”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副秘書長、安徽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姚煒耀説。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的數據表明,2009年至2017年,全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持續下降趨勢。其中,近5年犯罪人數下降幅度較大,平均降幅超過12%,2016年降幅達到18.47%。中國已成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較低的國家之一。

在他看來,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媒體尤其重要,應當以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為己任,引導公眾樹立未成年人保護的客觀視角,而非針對某一起或幾起極端案件進行放大、渲染或跟風報道,那些為博眼球而誇大其詞的報道更是與媒體的社會責任背道而馳。

武漢12355青少年服務台負責人也持相同觀點。工作實踐中,他們發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矯治、幫扶,除了法律、心理方面的支援,媒體也很重要。因為媒體報道對社會輿論的導向效應非常明顯。涉及未成年人,不應該“炒熱點”“蹭流量”,應該儘量往理性方面引導。(記者 陳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