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治“校鬧”就不能“花錢買平安”
近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明確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8類“校鬧”行為。有關部門將通過聯合懲誡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對於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意見》也明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正如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淮所指出的,一些地方出於各種原因,政府和有關部門不能嚴格依法辦事、果斷處置,往往督促學校儘快予以解決、息事寧人,甚至花錢買平安。“近年來,因學校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校鬧’事件在各地時有發生。實踐中‘校鬧’經常伴有圍堵校門、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糾纏學校負責人、佔據辦公教學場所等非法過激行為,把‘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獲取更大利益的手段。”《意見》明確,要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這給各地、各校具體處理“校鬧”提供了行動指南。
但是,必須意識到,針對“校鬧”行為的治理,還是治標,要全面消除“校鬧”,給學校創造良好的辦學環境,還必須治本,這就要求治理産生“校鬧”問題的土壤。
“校鬧”直接表現在“鬧”上,部分家長選擇以“鬧”的方式維權,首先是因為有的學校在處理安全事故時,不及時負責,甚至對事故加以掩蓋,當事學生家長鬧的目的是給教育部門和學校施壓。對於這類問題,必須堅持依法治教,依法處理安全事故。此次《意見》要求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就是從源頭進行治理。
事發之後學校重視不夠,家長鬧了之後,馬上息事寧人解決,這樣的戲碼近年來一直上演。這就不是依法治教,其出發點不是講原則、是非,而是看利弊。很顯然,有的家長也看準了這一點,導致“校鬧”增多。需要注意,依法處理事故,本身就是對學生、家長進行法治教育、規則教育。
其次,我國家校之間缺乏健全、有效的溝通渠道。教育部早在2012年就發文要求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長委員會,並賦予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辦學管理、監督的職權,但具體到學校辦學,成立並有效發揮家長委員會作用的中小學、幼兒園並不多。
在現代學校治理中,處理家校矛盾、衝突,最有效的機制,就是建立家長委員會。這次發佈的《意見》要求,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教育部門應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要讓調解制度得以建立併發揮作用,就有賴於學校進行現代治理,否則,家長會認為調解還是站在校方立場,而不會考慮學生的權利。
現行法律法規對處理“校鬧”行為已提供了充分依據,關鍵在於避免為“息事寧人”而網開一面。要全面治理“校鬧”,就要全面依法治教,這是規範學校辦學的基礎,也是維護校園辦學秩序的基礎。
熊丙奇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