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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聯合發文 嚴懲這8類“校鬧”行為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吳雨航 | 時間: 2019-08-20 | 責編: 劉昌

圖為教育部新聞發佈會現場

中國網8月20日訊(記者 吳雨航)近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構建了治理“校鬧“的制度體系。

“校鬧”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合法權益,挑戰法律底線,影響社會穩定。因為“校鬧”的存在,學校承擔了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壓力,導致一些學校不敢正常開展體育教學、課外活動,不敢正常批評教育學生,干擾了素質教育的實施,影響了良好教育生態的形成。

20日上午,教育部召開發佈會具體解讀這一政策。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淮表示,《意見》借鑒治理“醫鬧”做法,結合教育領域特點,圍繞依法治理“校鬧”,構建了從加強預防、減少事故,完善程式、妥善處理糾紛,到嚴格執法、依法懲治“校鬧”行為,再到多部門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

此次《意見》共15條,涉及五個方面並明確了8類“校鬧”行為:(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産權益的行為。

鄧傳淮司長表示,一旦發生“校鬧”行為,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制止;對於實施“校鬧”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特別是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校鬧”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産權益損害的,要支援被侵權人向“校鬧”行為人追究侵權責任。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此外,在治理校鬧時要實現 “不鬧也賠”,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意見》強調第三方機構在糾紛化解中的作用,規定各地可以建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構建公正、便捷的處置機制。

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要做到“鬧也不賠”,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責任明確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為避免政府領導出於息事寧人的考慮,片面加重學校責任,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對於因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引發的訴訟,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動釋法,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

《意見》特別強調,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學生正常參加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