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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兩次出賣親生兒子 遇到“熊父母”孩子咋辦?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 張晨 | 時間: 2019-08-15 | 責編: 劉佳

因兩次出賣親生兒子,近日,被申請人李某某、陳某某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這是福清市首起由民政部門申請的因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而被撤銷監護權的案件。

兒童權益受到侵害事件時有發生,使得未成年人保護話題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這些案例引發公眾質疑:如果父母存在侵害子女的行為,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能否撤銷他們對孩子的監護權?

撤銷父母監護權是國家保護未成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若不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對子女實施虐待、傷害或者其他侵害行為,再讓其擔任監護人將嚴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針對這一制度的適用問題,《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監護權的確定與撤銷同樣重要,正在討論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對臨時監護制度進行設計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期發佈的9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少年司法制度創新典型案例中,林某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是全國首例撤銷監護權案。

福建省仙遊縣榜頭鎮梧店村村民林某作為母親多次使用菜刀割傷年僅9歲的親生兒子小龍的後背、雙臂,用火鉗鞭打小龍的雙腿,還經常讓小龍挨餓。當地鎮政府、村委會幹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對林某進行批評教育無果。2014年1月,共青團莆田市委、莆田市婦聯等部門聯合對林某進行勸解教育,林某書面保證不再毆打小龍,但事後依然再犯。同年5月29日淩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割傷小龍的後背、雙臂。申請人梧店村村民委員會以被申請人林某長期對小龍的虐待行為已嚴重影響小龍的身心健康為由,向法院請求依法撤銷林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村民委員會作為小龍的監護人,獲得法院准許。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長期關注撤銷監護人資格問題。佟麗華告訴記者,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在民法總則、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有相關原則性規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很難得到落實,導致有些嚴重侵害孩子權益的父母沒有受到有效懲罰。

“在這種情況下,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讓我們看到,法院充分發揮少年司法能動性,本著保護孩子權益的原則作出相應判決。”佟麗華説。

這個判決影響深遠。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各級人民法院處理監護權撤銷案件的相關問題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林某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是在意見出臺之前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開創我國撤銷監護權之先例,為意見中有關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及撤銷後的安置問題等規定的出臺貢獻了實踐經驗。

記者注意到,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用3個條文對撤銷監護權的程式作出規定,而正在討論大修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將細化監護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措施,重點對臨時監護制度進行設計。

根據民法總則第36條的規定,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何挺認為,監護權的確定與監護權的撤銷同樣重要,撤銷之後必須確定一名監護人,不然將對被害人造成更大傷害。

有僵屍條款之稱的撤銷監護權民法制度近年來被激活,但發揮作用的方式仍顯單一

12歲女孩小芳的母親在外務工,小芳留守家中由親生父親楊某獨自監護,楊某竟借機性侵小芳長達數月。2018年12月11日,經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楊某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案發後,敘永縣檢察院向當地婦聯發出檢察建議,啟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程式。2019年4月1日,法院判決撤銷楊某的監護人資格。

“悲劇源於監護人的人性喪失,被害人所承受的傷害超乎一般人的想像。”辦案檢察官、敘永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古智敏為小芳的遭遇感到痛心。儘管已將小芳的生父楊某繩之以法,古智敏依然覺得檢察機關能做的事情還有很多,應盡一切可能防止楊某利用監護權再次傷害被害人。

“監護人被判刑不代表監護權當然喪失,檢察機關支援起訴撤銷監護權成為必然的選擇。”古智敏認為,監護權被撤銷不意味著撫養義務消滅,檢察機關將督促小芳的生父楊某履行經濟上的撫養義務。

關於撤銷監護權訴訟的提起主體,兩高兩部監護意見第27條規定了4類,即未成年人其他的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朋好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社會上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單位和個人提出。

“撤銷監護權的民法制度以前被叫作僵屍條款,這個條款近年被激活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説,這是一個好的現象。但是,在司法過程中,監護制度的使用僅僅停留在監護權撤銷這種極端型案件中,非常單一,希望監護制度未來能夠進一步完善。

“我們正在呼籲完善民法總則的監護制度,把總則裏的監護制度細化在婚姻家庭篇,以便將來對司法起到更加細緻的指導作用。”馬憶南説。

因監護缺失、監護不當或監護侵害導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介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因監護缺失、監護不當或監護侵害導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介入,優先確保兒童人身安全。對上述困境兒童實行強制報告和舉報機制,由公安機關、兒童福利機構、社區、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等共同應急處置,並根據監護人的相關情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於確實不宜由原監護人繼續監護的,按照法律相關規定開展監護干預機制。

記者了解到,北京一中院正加強建立對監護失格困境兒童的保護措施,積極構建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切實保障兒童生存、發展、安全權益。

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指出,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援體系建設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發展、需求相比,還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其中之一是缺少統一的轉介機構,導致資源分散。

民政部兒童福利司處長楊劍此前在司法案例大講堂上講道:“兒童權益保護涉及兩大問題,一個是生活兜底,一個是監護兜底,民政部門提供生活兜底責無旁貸,監護兜底上也沒有任何意見。凡是出現監護不到位、監護沒落實問題,都要追責。”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一中院正在嘗試推行強制報告義務,建立未成年人從業禁止人員庫,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救助等特殊職責的單位和人員,在發現未成年人受侵害時,應當及時向未成年人保護部門或公安機關報案並備案記錄,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會警示系統。

此外,北京一中院建議從頂層設計優化未成年人保護環境,探索創設國家監護職能的兒童權益代理人制度、強制親職教育程式,立法建立網際網路資訊分級制度,全面規制涉未成年人不良網路資訊。

“從法律層面上講,強制親職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讓家長明白,如果其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北京一中院相關負責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