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中國教育 > 滾動新聞 >

教師加班用餐時猝死 人社部門4次認定不屬工傷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 馬超 王志堂 | 時間: 2019-08-09 | 責編: 劉昌

教師加班用餐時猝死人社部門4次認定不屬工傷

山西稷山人社局所作所為公然挑戰司法權威

本報記者 馬超 王志堂

一名90後小學教師,寒假期間被學校叫去加班,學校安排中午用餐時,突發疾病猝死。事後,家屬4次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均不予認定。其間,法院3次判決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復議,均撤銷了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並明確要求重新認定。然而,事發至今,已經兩年半了,家屬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近日,“山西稷山一教師加班用餐時猝死,人社部門4次認定不屬於工傷”一事,備受關注。《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採訪。

三次判決難改人社局決定

出生於1990年5月的段曉康,2014年7月本科畢業于運城學院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2015年7月通過稷山縣教育局中小學教師公開招聘考試後,被分配至稷山縣太陽中心校董家莊學校工作,2016年9月輪崗交流到稷山縣城區中心校所轄南街小學任教。

2017年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況下,段曉康接到學校通知,需到城區中心校南街小學加班進行學校檔案入冊造表匯總工作。

於是,從1月18日起,段曉康開始連續加班。

1月21日,因學校沒有食堂,為了完成任務,學校統一安排段曉康等10名加班教師在校外一家飯店吃午飯,以便吃完飯後繼續工作。

吃飯時,段曉康突發疾病,送稷山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段曉康死亡後,家屬向稷山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7年1月26日,稷山縣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稱經調查核實,段曉康突發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屬於工傷認定視同工傷範圍,所以不予認定為視同工傷。

隨後,段曉康家屬將稷山縣人社局起訴至臨猗縣人民法院。

在庭審中,段曉康生前工作的稷山縣城區中心校也認為,段曉康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且在段曉康家屬申請工傷認定期間,該校向稷山縣人社局提交過事故快報一份,以説明段曉康事發當天的情況。

2017年4月27日,臨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稷山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判令其對段曉康死亡情況是否屬於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然而,2017年6月29日,稷山縣人社局第二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理由仍是段曉康突發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認定或視同工傷之規定。

隨後,段曉康家屬向稷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稷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的決定認定,段曉康死亡情形屬於工傷,決定撤銷稷山縣人社局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要求其對段曉康死亡情況是否屬於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然而,稷山縣人社局第三次作出決定,認定段曉康死亡情形不屬於工傷。

2018年7月6日,段曉康家屬再次將稷山縣人社局起訴至臨猗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稷山縣人社局前兩次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分別被臨猗縣人民法院和稷山縣人民政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予以撤銷。第三次理應依法履責,查明事實,依照法定程式,作出公平、公正的決定。

但是,從段曉康家屬提起訴訟到庭審結束,稷山縣人社局沒有提交任何重新調查後關於段曉康加班、吃飯、死亡一系列事實方面的相關證據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指出,稷山縣人社局基於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同樣的認定決定違反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2018年9月27日,臨猗縣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撤銷稷山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判令其對段曉康死亡情況是否屬於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稷山縣人社局不服判決,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運城中院審理後同樣認為,稷山縣人社局基於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同樣的認定決定,明顯違反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2019年2月2日,運城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稷山縣人社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運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後,稷山縣人社局第四次作出決定,認定段曉康死亡情形不屬於工傷。

8月6日上午,《法制日報》記者電話聯繫了稷山縣人社局。該局工傷醫保股寧股長仍然認為,段曉康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隨後記者問道,法院已經多次認定稷山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且予以撤銷,要求對該教師是否屬於工傷重新作出認定後,人社局為何仍然認定不屬於工傷?

寧股長説,要採訪這個得先到縣委宣傳部登記,專門有人接待,隨後就挂斷了電話。

8月7日,記者電話聯繫了稷山縣委宣傳部,在核實記者身份並登記後,一工作人員表示,“你們已經登記過了,可以打電話給他(寧股長)進行採訪了”。隨後,該工作人員電話告知記者,已經跟稷山縣人社局説過了。

然而,記者再次撥打寧股長的電話卻始終處於“通話中”。記者改用其他電話多次撥打,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8月8日上午,記者再次撥打寧股長的電話,依舊無人接聽。

8月8日下午,寧股長給記者回電,説這兩天一直在太原,找精通法律的專家、學者,諮詢此事,希望他們能夠提出一些意見,這個事情後續如何處理,屆時會給記者一個明確的答覆。

對於記者先前提出的“為何法院3次判決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復議,依然不予工傷認定”的疑問,寧股長仍堅持認為,段曉康死亡的情形不符合法律“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的規定,並表示,每次法院判決後都重新進行了調查並提交了新的證據。

對於記者“為何法院的判決書裏顯示稷山縣人社局每次都沒有提交新證據且又作出了相同的認定”,寧股長表示具體情況他也不清楚。

律師稱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於這一案件,從事律師工作十多年、經常代理工傷案件的山西中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岩松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稷山縣人社局應當認定段曉康的死亡情形屬於工傷。

這一案件中最大的爭議,即稷山縣人社局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可視為工傷。而段曉康當時是在中午吃飯的時間突發疾病的,所以不屬於工作時間,而且突發疾病的地點為飯店,並非工作崗位。因此,不能認定其為工傷。

對此,王岩松發出疑問,難道教師只能在講臺上受傷或者突發疾病死亡才算工傷?下了講臺就不屬於工作崗位?“這充分反映出執法者對於政策、法律的掌握不夠精準、熟練,業務水準亟待提高。”

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王岩松舉例説,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出差途中突發心臟病死亡、工地上幹完活宿舍內休息時心臟病發身亡等等情況,在現實中都認定為工傷。按照稷山縣人社局的邏輯,這些工傷認定豈不是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

“這並不是一個複雜的案件,原則上來説,一般都不會走到訴訟程式,更何況這個官司還打了這麼多次。真是匪夷所思。”王岩松對此表示很不理解。

法官稱法院可採取措施

《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根據相關規定,工傷認定只能由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回歸到本案,段曉康的工傷認定只能由稷山縣人社局認定,當事人不能向其他縣區人社部門或越級向運城市人社部門提出申請。

那麼,如果稷山縣人社局對段曉康死亡不予認定工傷,段曉康工傷認定是否就一直無果?

“如果法院有完整證據認為段曉康構成工傷,可以在判決人社部門撤銷原認定的同時要求人社部門認定其工傷。”山西一位從事行政審判多年的法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對於稷山縣人社局的行為,這位法官告訴記者,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這就是説,如果被告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必須提交新的證據或理由。具體到本案,人社部門在法院判決後仍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必須有新的證據或理由。”這位法官説道。

但是,記者發現,稷山縣人社局每次重新作出認定基本都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事實或理由。

對於稷山縣人社局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是否有進一步措施?

這位法官告訴記者,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對此行為已經有了明確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可以根據此規定對行政部門採取相應的措施。”這位法官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