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夏季,數百萬大學生從“象牙塔”走入社會,畢業求職火爆再現。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途徑多元,有的直接進入企業、有的選擇自主創業、也有的選擇培訓提升技能再就業。但高校畢業生剛剛踏出校門,社會經驗較為缺乏、辨別能力不強,就業過程中對各種陷阱還不能很好地鑒別和預防。近日,《法制日報》記者梳理了近5年來重慶法院審理的幾起涉高校畢業生就業典型案例,望畢業生們引以為戒。
資料延遲補簽合同 要求賠付未獲支援
2016年3月,聶某某尚未畢業,重慶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其到重慶某汽車有限公司實習。雙方約定的實習期限從2016年3月31日至提交畢業證之日。聶某某在實習協議中填寫的擬畢業時間為2017年3月30日。2017年1月15日,聶某某取得畢業證書。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某人力資源公司每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聶某某支付了工資。
2018年4月25日,聶某某向重慶市北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人力資源公司和第三人某汽車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重慶市北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作出裁決書,裁決某人力資源公司向聶某某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1萬餘元。某人力資源公司不服,遂起訴到北碚區法院。
庭審中,某人力資源公司出示2017年12月28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從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試用期1個月,因乙方聶某某未按時提交畢業證等相關材料,現補簽勞動合同。在該份勞動合同的甲方處有原告公司的公章,乙方處有聶某某的簽名字樣及手印。擬證明雙方于2017年12月28日補簽了從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的勞動合同。被告聶某某認為其並未簽訂上述勞動合同,故申請對該份勞動合同的簽名字樣及手印進行司法鑒定。
經鑒定,《勞動合同》乙方簽字處聶某某署名字跡是聶某某本人書寫,同部位押名指印是聶某某右手拇指蓋印形成。原被告對該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被告聶某某未按時提交畢業證等相關材料,導致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12月28日補簽了期限從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勞動合同》。由此可知,被告聶某某辯稱的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能成立,故其要求原告某人力資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並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參加培訓許諾就業 協議無效退還學費
部分高校畢業生因畢業後就業不順利,便會選擇通過參加培訓學習實用技能、考取證書等拓寬就業渠道,但由於資訊不對稱、畢業生對培訓機構了解不夠,部分人參加了無資質培訓機構的培訓,沒能通過培訓提升就業技能,繼而引發糾紛。
陳某便是其中的一例。畢業後陳某失業在家,一天陳某在求職網上看到了重慶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佈的學徒招聘資訊,該公司承諾培訓完後包就業,陳某一看萬分心動,心想終於能夠找到工作了,在沒有詳細了解公司資訊的情況下,便立即聯繫該公司應聘學徒。
隨後,該公司與陳某簽訂了《企業人才定制培訓協議》《就業保障協議》,要求其繳納一定的入職培訓費,並承諾在培訓結束後為陳某安排工作。如該公司未能為其安排工作,則全額退還陳某的培訓費用。協議簽訂後,陳某向該公司繳納了培訓費,報班學習網路編程。
協議中規定培訓結束後一個月便安排工作,但陳某苦苦等待了3個月公司也沒給他安排工作。其間陳某多次找到該公司要求按照協議解決工作問題,但均被其以各種理由推脫。事後陳某發現該公司沒有相應的辦學資質,也未在相關部門登記,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於是便向合川區法院起訴,要求與其解除就業相關協議並退還入職培訓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重慶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登記的經營範圍並不包括就業培訓,其與陳某簽訂的《企業人才定制培訓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應當無效。判決被告重慶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內退還陳某培訓費。
欲降成本只簽見習 法院判賠雙倍工資
2015年12月19日,湖北某醫科大學畢業的龐某某入職重慶市黔江區某醫院工作,雙方簽訂一份《見習(規培)合同》。合同約定,龐某某在未取得執業護師(士)正式執照前,醫院同意龐某某在該醫院臨床護理崗位見習,從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見習期間,醫院每月給予龐某某基本生活補助、部分獎金,在龐某某取得執業資格並註冊在該院後,可享受各種保險及相關待遇。合同簽訂後,醫院安排龐某某先後在腫瘤科、婦産科工作。2016年2月14日,龐某某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後,醫院仍未與龐某某訂立勞動合同。2016年11月13日,龐某某從該醫院離職。
龐某某認為醫院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經仲裁後向黔江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訴請醫院支付拖欠工資及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未付績效工資及賠償金等共計43100.8元。
黔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經營成本,往往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對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福利保障等不作明確約定,或通過簽訂實習協議、規培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等方式,對實際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給予與提供勞動相匹配的工資待遇。某醫院與龐某存在勞動關係,雙方所簽訂的《見習(規培)合同》不屬於書面勞動合同,判決醫院支付龐某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績效工資共27406.36元。判決後,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引進人才給付高薪 擅自離職被判賠償
重慶市黔江中心醫院為吸引、遴選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所需的緊缺人才,提高醫療服務水準,高薪引進取得主管檢驗師職稱的女博士王某到該醫院檢驗科擔任檢驗師。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緊缺人才聘用協議書》,約定了王某聘用的期限、人才引進費、安家費、人才津貼、培訓費等薪酬待遇及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合同約定王某的聘用期限為5年,從2018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黔江中心醫院支付王某人才引進費共30萬元,分兩次付清,王某到崗工作辦理完相關手續後支付15萬元,完成引進職責、考核合格後再支付王某人才引進費15萬元。
合同簽訂後,王某于2018年7月9日上崗工作,黔江中心醫院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王某人才引進費15萬元、人才津貼2000、按月支付工資,另額外支付王某3個月的房租費4500元。然而,王某僅到崗工作4個月,就提出辭職,黔江中心醫院不同意其辭職申請後,王某與2018年11月13日擅自離職。
黔江中心醫院經仲裁後向黔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重慶市黔江中心醫院人才引進費、房租費、人才津貼共計150918元。
法官庭後表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在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合法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合同雙方都應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依照合同約定行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隨意變更合同內容。
法規集市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就業是民生之本,也是和諧之基。因此,穩定就業成為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當前,正是數百萬高校畢業生選擇就業的重要時刻。無論是執法部門、司法機關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努力採取措施,嚴格依法辦事,為就業者營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切實維護就業者的合法權益。
從本期案例來看,一些用人單位還存在違反勞動法規、侵犯就業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這些違法行為中,不與申請就業的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就是較為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單位為了給勞動者少付報酬、少繳甚至不繳社會保險費用,以牟取不法利益。此外,還有一些社會機構打著為就業者提供就業服務的旗號,肆意騙取就業者錢財,嚴重擾亂了就業市場秩序。
針對就業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首先應當進一步加大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尤其是用人單位應依法用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誠信守約,依法經營。其次,勞動執法部門應當積極作為,強化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騙取就業者錢財的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機構堅決予以查處。再者,司法機關、仲裁組織也應發揮職能作用,對受理的勞動糾紛案件認真查清事實,及時通過判決、裁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同時,就業者、尤其是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也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和契約觀念,在注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辦事,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在為用人單位帶來價值的同時努力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