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意辱罵扇耳光踢踹罰跪等校園霸淩事件頻發 專家建議
借鑒惡意補足年齡原則遏止不良少年違法犯罪
● 從世界範圍來看,治理校園霸淩問題主要面臨兩個難題:一是如何建立長期穩定的保障機制,包括事前預防、事發後快速有效處置以及後期心理疏導;二是如何實現多方聯動,讓家庭、學校、教育部門、司法部門共同參與其中
● 由於性質不明確,工讀學校在實踐中演變成了一種三自願的模式,即在學生、學校、家長三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辦理轉學手續。這也使得工讀學校在處置校園霸淩行為方面,並沒有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 上世紀80年代,美國為了進一步應對未成年人犯罪高發態勢,確立了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在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系統時,應注意加入分級干預的理念,可以借鑒國外司法體制的某些做法
近日,一段江蘇宜興未成年人霸淩的視頻被曝出。視頻中,一群女生狂扇一名女生巴掌,並讓其跪下喊“爸爸我錯了”。過程中,施暴者還要求被施暴者“給我笑一下”“別哭!憋回去”……
7月24日上午,宜興警方詳細通報了調查情況。受害人季某某13歲,為宜興某初中學生,4名施暴女生周某某、吳某某、劉某、申某某也都不過十二三歲,同為宜興某初中學生。
近年來,校園霸淩事件屢屢引起社會關注。如何從根本上防治校園霸淩,成為社會各界亟須深入思考的重要問題。對此,《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校園霸淩事件多發
家庭教育至關重要
經查,周某某等人與受害人季某某因在平時學習生活中産生矛盾,遂于6月28日下午在宜興某公園採取辱罵、打耳光、罰跪等手段對季某某進行欺淩,並拍攝視頻。事後,季某某沒有告知監護人,也未報警。
就在宜興校園霸淩事件發生前不久,網傳一段時長60秒的視頻顯示,一名身著黑色短袖上衣,下身穿短裙的女生被4名女生圍堵在墻角,其間不斷遭拉扯、推搡、扇耳光和踢踹。
有網友稱,事發地點位於四川省宣漢縣南門,疑似起因是女孩的穿著招致他人不滿。宣漢縣公安局官方微網志@平安宣漢發佈通報稱,針對網友反映的暴力欺淩視頻,公安部門已開展相關工作,視頻中涉及的全部人員已于7月7日被控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皮藝軍認為,校園霸淩頻頻發生是由家庭、學校、社會等多方面造成的,其中家庭教育扮演了重要角色。
“無論是校園霸淩的施暴者還是受害者,在遇到問題時都表現得缺乏理性思考。”皮藝軍分析説,施暴者通過霸淩發泄自己心中的怨恨,以此消除自身挫折感,或是利用暴力行為證明自己的存在,獲得成就感。而受害者往往不知道如何求助,一些孩子被欺負後都不敢吭聲、反抗,一是害怕欺淩者再實行報復,二是不想驚動家長,把事情鬧大。“可越是這樣,越容易被欺負,這也是一些霸淩事件愈演愈烈的原因。”
皮藝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面對校園霸淩,有的學校選擇息事寧人,還有的學校缺乏相關規範,對於制止校園霸淩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沒有落到實處。”
“針對校園霸淩,相關法律也有待完善。儘管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都對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進行了規定,可還沒有加入關於校園霸淩的專門規定。”皮藝軍説。
據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介紹,校園霸淩可以説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也是校園管理和校園安全中比較棘手的一個問題。我國出現的一些校園霸淩事件,既有其他國家普遍存在的一般性因素,也包含了一些特殊情況。
“就一般性因素而言,主要是未成年人正處於身心發展階段,理性認知不夠。特別是進入青春期後,容易盲目衝動、追求刺激,再加上受到一些外界因素影響,在家庭監護或學校教育不到位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容易發生一些越界行為,其中就包括欺淩他人。”苑寧寧説。
“目前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包括法治教育、生命教育、生活教育等,還需進一步強化,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苑寧寧認為,有的未成年人在實施霸淩行為的時候,自身缺乏對相關法律的認知,也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傷害。對於校園霸淩問題,有關部門和學校越來越重視,但是相關防控機制和處置機制還需要不斷完善,尤其是要建立起一系列制度約束。
工讀學校性質模糊
矯正機構亟待規範
隨著校園霸淩事件多發,一度淡出人們視野的工讀學校日益受到重視。
今年上半年,一段貴州赫章校園霸淩事件的視頻在網上大量傳播,引發輿論關注。視頻中,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生遭到另一女孩掌摑。赫章縣警方在4月21日發佈通報稱,此事為中學女生對一名小學女生進行掌摑,因3位涉事人員均屬未成年人,故將其中兩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
在上述宣漢校園霸淩事件中,宣漢縣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暴力欺淩他人的張某某等5人已被送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法、最高檢等十一部門曾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其中提出,“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苑寧寧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我國的工讀學校是借鑒前蘇聯相關做法後,進行預防和處置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本土化探索。“通過我們對全國14所專門學校的問卷調查來看,教育矯治成功率在95%以上,效果是非常明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應避免這項措施被過度使用。只有當校園霸淩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且經過評估之後,實施霸淩行為的學生才能被送入專門學校。”
苑寧寧認為,近年來,關於工讀教育和專門教育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使得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困難,比如入學程式、主管部門、建設標準等都不夠明確。最主要的問題是工讀學校和專門教育究竟應該是一種教育行政管理措施,還是一種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置措施。
“由於性質不明確,工讀學校在實踐中演變成了一種三自願的模式,即在學生、學校、家長三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辦理轉學手續。這也使得工讀學校在處置校園霸淩行為方面,並沒有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苑寧寧説。
皮藝軍認為,工讀學校本身對於制止校園霸淩行為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進入工讀學校後,某種程度上相當於被插上標簽,對於未成年人的人格培養和未來就業可能會有一定影響,因此一般的家長和孩子都不願意去上工讀學校。
據介紹,在國外有一些行為矯正機構,將不構成犯罪但又有違規行為的學生送入“訓練營”,採取強制性訓練方式來規範他們的行為。國內雖然也有這樣的機構,但都是非官方的,既不夠正規,又大多以盈利為目的,甚至還會對孩子進行體罰。
“我們可以將這種矯正機構制度化,確保矯正機構運作合法合規,但又避免給孩子貼標簽。”皮藝軍説。
借鑒國外經驗做法
多方治理校園霸淩
據相關數據統計,全世界每年有2.4億學生遭受校園霸淩,比例達到學生總數的32%。其中,將近30%的學生不會反抗。
苑寧寧認為,從世界範圍來看,治理校園霸淩問題主要面臨兩個難題:一是如何建立長期穩定的保障機制,包括事前預防、事發後快速有效處置以及後期心理疏導;二是如何實現多方聯動,讓家庭、學校、教育部門、司法部門共同參與其中。
據了解,英美國家對於判定低齡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遵循“惡意補足年齡”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這個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這名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據苑寧寧介紹,在美國,通常7歲或10歲以下的孩子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後由兒童福利部門介入來進行處理;7歲或10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後,由美國相對獨立的一套少年司法系統來處理,而不是成年刑事審判的規則體系。因此,在上世紀80年代,美國為了進一步應對未成年人犯罪高發態勢,確立了“惡意補足年齡”原則,讓一些年齡特別低的孩子實施犯罪後,在某些情況下,按照成人的方式進行審判。
“面對校園霸淩,當務之急是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與本土司法體制相適應的少年司法系統。”苑寧寧説,由於我國刑法對於14或16周歲以下,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沒有規定有效的處置措施和機制,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們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在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系統時,應注意加入分級干預的理念,可以借鑒國外司法體制的某些做法,但不能只是簡單照搬,否則就會水土不服。”
苑寧寧認為,對於家庭教育而言,要做到與孩子多溝通,及時掌握孩子在學校中的表現,當發現孩子有欺淩他人或被欺淩的跡象時,家長應該保持理性,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干預;對於學校而言,要重視校園霸淩的問題,進行專題教育,建立合理的防控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起到監督指導的作用,督促學校去組織和開展相關治理工作;司法機關除了進一步推進治理校園霸淩立法之外,還需要履行好普法責任,積極參與到學校法治教育中去。
皮藝軍認為,除了依靠法律,教育界也應大力提倡依規治校。校規要在霸淩現象出現苗頭的時候就發揮作用,這時依據的不再是法律上的嚴厲處罰,而是校規層面的嚴格處置,使得校園霸淩在出現微小徵兆的時候就得到有效遏制和處理。一般而言,法律是相對滯後的,只有達到違法標準時才能用法律去規制。而校規設立後,一旦違規,就可以立即進行處置。通過完善和落實學校內部的各種規定、措施,可以有效阻止尚處於早期的霸淩行為,而不是等霸淩行為發展到典型階段時再通過司法途徑去處理。
苑寧寧認為,校園霸淩不是某些人或者某些單位的事,全社會都應該切實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接觸暴力、色情等方面的資訊,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記者 杜 曉 實習生 景千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