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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任何形式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

來源: 海口日報 | 作者: 陳卓斌 | 時間: 2019-03-25 | 責編: 段留芳

本報海口3月22日訊 (記者陳卓斌)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下課時間不得晚于20時30分,不得留作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不得舉辦或者變相舉辦與中小學生招生入學有關的競賽、評級等考核。

《辦法》明確,新設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規進行法人分類登記。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任何校外培訓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的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事業單位,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依照章程和辦學許可證載明的辦學項目與內容,科學合理地制定培養目標、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應根據學生所處年級和參訓學科,簡潔、直觀、準確、規範地命名學科類培訓班名稱,且培訓內容不得超過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偽造、變造辦學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出租或者出借辦學許可證。在招生過程中,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佈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誇大培訓效果,或者作出對升學、通過考試、提高應試成績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稱或者暗示培訓結果將與中小學招生掛鉤,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學、幼兒園校園內或者學校周邊進行招生宣傳或者發放招生廣告。

在《辦法》施行前未取得辦學許可、未進行法人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立即停止招生和一切培訓活動;依法辦理證照之前,繼續開展本《辦法》規定的培訓活動的,視為違法舉辦教育機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