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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發文:中小學、幼兒園校方責任人與學生共同用餐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吳雨航 | 時間: 2019-03-20 | 責編: 吳雨航

中國網3月20日訊 昨日,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共同發佈《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要求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等,從4月1日開始執行。

建立集中陪餐制度

《規定》要求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食堂用餐資訊公開 明廚亮灶

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資訊公開制度,利用公共資訊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資訊,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有條件的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通過視頻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墻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化手段,加強對食品來源、採購、加工製作全過程的監督。

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責任。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為中小學、幼兒園配備營養專業人員或者支援學校聘請營養專業人員,對膳食營養均衡等進行諮詢指導,推廣科學配餐、膳食營養等理念。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干預,利用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

《規定》要求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馬鈴薯等高風險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中小學、幼兒園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風險食品目錄。

學校食堂採購食品及原料應當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要的原則。有條件的地方或者學校應當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採購制度,簽訂採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

此外,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