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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行為治理中的“底線”與“紅線”

來源: 光明日報 | 作者: 周瓊 | 時間: 2018-11-13 | 責編: 吳雨航

近年來,以剽竊、偽造、弄虛作假為代表的學術不端行為時有發生。從107篇論文涉嫌同行評議造假被撤銷,到論文中的實驗數據無法重復而主動撤稿,再到“漢芯”造假案,以及近日備受關注的“青年長江學者與她‘404’的論文”,院校科研人員背離基本科研道德的行為讓公眾對科學家群體産生了信任質疑:學者、科學家究竟怎麼了?今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強調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對新時期我國科研誠信建設做了全面細緻的部署和安排。本文從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的角度對學術不端行為治理進行的探討,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學術不端中的道德與法律

通常認為,學術研究的求真性決定了科研人員具有比一般人更為高尚的道德,而“學為人師、行為世范”的師德也要求其應該為世人典範。但現實表明,籠統、抽象、柔性的道德以及教學科研人員的自律似乎無法阻止學術不端行為。立法機構、政府、學術團體等開始廣泛介入科研不端行為的防範和制裁,制定了一系列具體、剛性、普遍性和他律性的法律、規範及制度來規制它。在實踐中,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規制上,究竟應該如何處理道德與法律的關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們只將嚴重違反科研倫理和道德的行為規定為違法行為,違反法律的行為必然是違反道德的。因此,法律是學術研究中不能觸碰的紅線。在實踐中,違反與科研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可能會承擔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種形式的法律責任。例如,無論是橫向還是縱向的科研項目,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均可以對因學術不端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的民事責任進行約定,例如停止撥付經費、收回已經撥付的經費、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在學術造假騙取鉅額的研究經費,或者學術造假給公眾的生命、健康、財産等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亦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基於我國學術管理的行政屬性,在我國,利用行政手段或者説通過讓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來治理學術不端行為,是最重要的方式。近年來,教育部、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等科研管理機構出臺了一些規範教學科研人員學術研究行為的部門規章;承擔部分行政管理職責的高校、研究機構也陸續出臺了一些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規章制度。依據這些規章和制度,科研不端行為的行為人可能承擔諸如警告、通報批評、記過、降職、解聘、辭退、開除等行政責任。

道德是法律的有益補充。與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量保證實施不同,道德的力量主要依靠內心信念、社會輿論、傳統習慣等來維持。學術研究的探索性質,決定了其需要一個相對自由和寬鬆的環境,因此,法律需要保持適當的謙抑性。對於那些不宜由法律來調整、由國家強制力來治理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交由道德來補充進行規範。學術道德是學術研究的底線,無論是否違法,行為人無疑知曉剽竊他人成果、偽造簡歷、偽造實驗數據等行為是“不對”的。這種“對”與“不對”,顯然是一種內心的確信,是一種道德上的判斷。為了強化這種道德上的是與非的確信,近年來,學術共同體、教學科研機構等紛紛出臺了大量的科研道德方面的倡議書、自律準則等文件。

學術不端行為緣何屢禁不止

如果説學術道德因為其柔性和自律性,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上存在天然的劣勢,那麼看似完備、嚴格,又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的法律制度,為何也規範不了教學科研人員的學術活動,威懾和制裁不了愈演愈烈的學術不端行為?

首先,在當前這種以科研項目、科研經費、論文數量為評價指標的排名競爭環境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作為與教學科研人員聯繫最緊密、最容易發現學術不端行為的主體,即使發現科研人員存在違反科研道德和法律法規的行為,也往往持有一種“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掩蓋、庇護科研人員的行為。相當多的科研不端行為只是在經媒體曝光並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後,相關單位才不得已對其行為進行處理。因此,學術不端行為實際上呈現一種“高發生、低曝光”的狀態。這種“低曝光”使得研究人員普遍懷有一種僥倖的心理,認為“倒楣的人”不應該是自己,這是科研不端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其次,在實踐中,對於嚴重違反學術倫理和學術規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相關機構卻往往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能不懲罰就不懲罰,能不開除就不開除,能行政制裁決不刑事制裁。“通報批評、撤銷職務、追回經費”成為處罰科研不端行為的標準“三板斧”,連開除都甚少採取。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中,雖然法律,尤其是刑法要保持適當的謙抑性,但在行政制裁措施不足以威懾和懲罰學術不端行為,且該行為符合了犯罪的構成要件時,需要刑事手段的介入,而不能以其是發生在科學研究領域而有所寬待。但是,我國鮮有採用刑事手段來治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案例。例如,同樣是學術造假、騙取鉅額研究經費的行為,南韓黃禹錫案中的當事人不僅受到了行政處罰,而且受到了刑事制裁,而我國“漢芯”造假案件的當事人僅僅受到了撤銷行政職務、撤銷相關榮譽、追回相應撥款和經費等處罰,並未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種極其低廉的違法成本,導致法律的威懾力不足。

最後,受傳統文化、社會環境等的影響,無論是從思想的層面還是制度和管理的層面,中國社會整體上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包容度較高。相較于學術道德,高校科研機構更加重視科研的産出。知名教授、研究能力強的科研人員,即便因科研不端行為在一個單位被開除,也很快能找到下一個東家。這在很多對科研不端行為“零容忍”和“終身追責”的國家是無法想像的事情:在這些國家,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知名教授,基本上都難以在本國的學術圈繼續生存下去,也不會有高校聘任一個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教授。這種“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的狀況,直接導致規制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威懾力不足,治理效果有限。

近年來,一些院校科研人員背離基本科研道德的行為讓公眾對科學家群體産生了信任質疑,然而這些被曝光的科研人員似乎沒受到任何實質性影響,依舊活躍在教學科研第一線,活躍在公眾視野之中,讓人們對科學界的運作機制産生了懷疑。可以説,學術不端行為的屢禁不止,歸根結底在於各界對學術道德的重要性程度認識不夠,繼而導致在目前這種急功近利、浮躁虛誇的社會環境中,即使制定了各種制裁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法規、制度、規範,在制度執行的各個環節也會大打折扣。

“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作為法律的評價標準,不僅僅體現在以是否符合道德作為法律是否為“良法”的依據,更體現在道德對法律執行中的約束和指引。學術不端問題的解決,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是前提,也是較為容易實現的目標;但教學科研人員、學術共同體乃至社會各界建立起對學術道德的信仰是更為重要和根本的問題。學術研究的底線是研究行為符合學術道德的要求;學術研究的紅線是法律規範。“確保底線、不碰紅線”應成為教學科研人員的基本行為規範;“零容忍”和“終身追責”應當是科研管理機構的基本管理規範。(作者:周瓊,係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講師;陳浩,係《中國高等教育》原總編輯、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