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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在幼兒園玩滑梯受傷 園方被判全責

來源: 廣西法院網 | 作者: | 時間: 2018-10-17 | 責編: 段留芳

6歲男孩飛飛在幼兒園玩滑梯時摔傷骨折,父母將幼兒園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近5萬元。近日,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判決幼兒園承擔全部責任。

據悉,飛飛是桂林市某幼兒園大班學員。2017年12月1日上午,該幼兒園安排學員進行戶外活動,飛飛在玩滑滑梯時摔倒。經醫院檢查,飛飛右肱骨上段骨折、右側肩鎖骨關節脫位,共住院27天。事故發生後,飛飛的父母和幼兒園多次進行協商,但均未能達成一致。今年7月,飛飛的父母代表他將幼兒園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幼兒園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9764.84元。

法院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無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上學過程中摔傷,幼兒園未盡到監管保護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該幼兒園賠償飛飛各項損失共計44117.84元。

法官提醒:幼兒園作為幼兒教學機構,對在園內就讀的幼兒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在組織活動時應做好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以保障幼兒在活動過程中免受傷害。通過此案要提醒幼兒園經營者,組織活動,必須充分考慮到風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