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9月21日訊(記者 吳雨航)據教育部官網消息,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競賽活動的受理研究、組織舉辦、日常監管等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健全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工作機制。
近年來,一些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了諸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競賽活動,由於缺乏規範和管理,有的違反規定擅自組織進行,有的存在嚴重“應試”傾向,有的與招生入學掛鉤,有的名為發展教育實為謀取利益,各類競賽造成了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嚴重影響了中小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申報條件
因此,《辦法》對申請舉辦競賽的組織主體、申報依據以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作出了非常詳細具體的規定,這是從源頭上嚴格規範競賽活動。《辦法》提出:競賽組織主體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競賽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於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範性文件。競賽申報材料必須包括申報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競賽具體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承諾書等材料。
認定流程
《辦法》明確指出,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並委託專業機構負責具體受理、初核工作。具體流程是:每年3月,受託專業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於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每年4月,受託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初核意見。每年5月初,受託專業機構將初核意見報教育部,教育部按規定程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活動主辦方、時間、內容、範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資訊在教育部官網公佈。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
組織要求
《辦法》首先明確了責任主體,強調指出,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同時,《辦法》明確規範了具體辦賽行為,切實整治一些競賽亂象。一是在競賽屬性方面,強調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二是在辦賽原則方面,強調組織競賽應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三是在結果使用方面,強調競賽産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産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要標注教育部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監管措施
《辦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一是實行清單管理制度。經研究認定同意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將列入清單,每年動態調整一次,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公佈並正式印發給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清單之外的面向中小學生的所謂全國性競賽活動均不合規。二是壓實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責任。《辦法》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全國”“國家”“大中華”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三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設立了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 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將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強化對競賽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舉辦的,將嚴肅處理,有關處理情況及時通過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據悉,今年是貫徹實施《辦法》的第1年,教育部決定於2018年9月,委託中國教育學會接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首次申報,10月進行集中論證調研,11月教育部集中進行研究決定。從2019年起,將按《辦法》規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