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的一起販賣毒品罪案件被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其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本院在審查案件材料中發現黃某在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間,涉嫌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本院依法對黃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綜合運用在案證據,結合黃某實施毒品犯罪過程中的交易方式、交易過程等特點,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補強證據。2024年5月8日,湘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黃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湘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後於2024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6月26日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湘潭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能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理念,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製作用,依法打擊漏罪漏犯,全鏈條打擊毒品犯罪行為,確保懲治毒品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王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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