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關於建立煤炭産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産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産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産能儲備;到2030年,力爭形成3億噸/年左右的可調度産能儲備。


意見明確,産能儲備煤礦的設計産能,由常規産能和儲備産能兩部分組成。常規産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産的産能,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組織生産,不納入國家統一調度範圍。儲備産能是指在常規産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於調峰的産能,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産能同步釋放,實現煤礦“向上彈性生産”。


當供需形勢由總體平衡轉向緊張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煤炭市場供需以及價格是否超出合理區間等情況,對儲備産能實施統一調度,確定儲備産能的應急釋放區域、生産調度規模、供應保障目標等,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建立煤炭産能儲備制度,將按照企業提出申請、地方具體組織、國家統籌確定的原則,以大型現代化露天煤礦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礦為實施重點,在新建和在建煤礦項目中優選一批産能儲備煤礦,積極穩妥組織實施。煤礦儲備産能規模按佔煤礦設計産能的比重,劃分為20%、25%、30%三檔。


責任編輯:梁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