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廈門市思明區影視産業高品質發展,思明區結合影視産業現狀最新出臺《思明區進一步促進影視産業發展若干意見》。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思明區影視産業高品質發展,根據《廈門市“十四五”電影産業發展規劃》《思明區“十四五”文化産業發展規劃》等文件精神,結合思明區影視産業現狀,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政策所扶持的影視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影視拍攝、數字製作、創作與發行、放映、器材租賃服務、演員經紀、培訓、基礎運營等企業,包括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包括分支機構)。本意見所稱影視産業園區、影視拍攝基地、影視産業實訓基地,是指經思明區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或思明區文化和旅遊局根據影視産業相關標準和程式認定的影視産業園區、影視拍攝基地、影視産業實訓基地。所稱培訓機構是指能提供影視專業技術培訓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支援影視科技企業發展鼓勵企業在思明區投資或設立影視運營雲計算、大數據、虛擬數字影音棚、人工智慧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實際投入總額(含建設改造、設備購買、升級等費用)的30%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四條支援文化影視産業園區建設對在符合城市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利用思明區的廠房、倉庫、商場、寫字樓等設施,建設影視産業園區,經認定後,按實際投入費用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每平方米的補貼金額不超過100元,單個園區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支援文化影視産業園區運營對服務企業超過10家,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年營收超過2億元的園區,按年營收總額的0.2%,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支援影視拍攝基地建設對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思明區的廠房等存量空間資源改建影視拍攝基地和後期製作基地。經認定後,按實際投入費用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鼓勵影視企業開展音樂創作對被影視作品採用的音樂作品,按版權使用金額的50%給予獎勵。每個作品獎勵不超過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的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支援舉辦高品質有影響力的影視活動支援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影視文化機構、名人在思明區舉辦高品質有影響力的影視賽事、影視後期技術交流、影視展覽、“影視+旅遊”等影視文化交流活動。由區級行業行政主管及以上部門指導或主辦、批准的影視會議、展覽活動,按場地租金、布展費、宣傳費等投入的60%給予補貼,單項會議活動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單項展覽活動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鼓勵開展電影首映禮活動支援影視院線企業開展電影首映禮活動,對引進首映的院線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每個企業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支援留住基礎人才鼓勵思明區影視企業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對年營收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聘用具備影視技能的應用型大中專學生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留才補貼,補貼期限為一年,每個企業每年留才補貼不超過企業當年營收的1%,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支援引進培育骨幹人才對思明區影視企業中年薪30萬元以上(含)至50萬元以下(含)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影視編劇、導演、製片人、演員等),按年薪的2%給予骨幹人才獎勵。


第十二條吸引高層次人才落地對金雞電影創投大會終極路演獲獎項目主創在思明區設立影視公司,且項目實際投入不低於100萬元的,給予20萬元影視人才項目落地獎勵,並自動納入思明區高層次人才培育庫,推薦入圍廈門市“雙百計劃”人才,按有關規定享受廈門市“雙百計劃”人才政策及思明區高層次人才配套獎勵。


第十三條支援産教融合鼓勵企業與學校創辦影視産業實訓基地,實訓基地選址在思明區的,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且每年接納實習學生在100人以上的,經認定後,每人給予500元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第十四條 加大金融支援力度鼓勵全國知名影視公司設立影視文化産業基金,加大投資引導力度,對優質影視文化産業投資基金,給予政府引導基金扶持、投貸聯動扶持、實繳基金規模獎勵。


第十五條對重大項目及人才實施“一事一議”原則對引進國際國內影視産業領軍企業總部、重大影視産業項目、領軍創業人才、藝術家等,上述政策不能覆蓋的,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另行報區政府研究。


第十六條有關説明


(一)涉及本意見扶持政策,如同時符合市、區其他扶持政策同類條款,企業可擇優享受,對獲得上級政府同類扶持資金的企業,如上級扶持資金包含區級承擔部分的,不予重復享受。同一影視項目的同一扶持類別僅限一家企業申報。


(二)本意見第五、第六條扶持政策不可重復享受。


(三)企業申請扶持資金不得騙取、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追回全部撥付資金,並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本扶持政策由思明區文化和旅遊局按流程審批後給予兌現。


第十七條本意見由廈門市思明區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責任編輯:吳馨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