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技術不斷升級更新,加之微信等即時通訊、社交軟體的普及,使傳銷不再局限于親朋好友和熟人之間,無接觸、分散化的網路傳銷導致防範、打擊難度加大。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依法打擊傳銷犯罪、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新聞通報會,發佈多起網路傳銷犯罪典型案例,提醒民眾理性投資,避免陷入傳銷騙局。

高額返利傳銷夫妻檔“請君入甕”

近年來,因共用單車、共用汽車,共用充電寶等共用經濟新形態的涌現,讓共用經濟進入大眾視野。罪犯劉某剛(已判決)以共用經濟為幌子,建立唐卡投資模式,通過網路平臺發展下線會員。該模式以高回報、高收益為誘餌,吸引和鼓動他人投資,通過拉人頭方式快速發展下線,並根據發展下線人數、投資額,按照動態獎金、靜態獎金的方式進行返利。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經人推薦加入唐卡組織後,將未婚夫劉某華發展成自己的直接下線,隨後兩人將唐卡模式傳入重慶忠縣。劉某華先後發展多人加入。後兩人分工合作,由劉某華負責講解、宣傳唐卡、組織忠縣唐卡會員聚餐,李某則負責傳銷資金收取、發放以及講解唐卡APP的操作方式。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劉某華、李某先後在忠縣城區及石寶鎮、萬州區、墊江縣、豐都縣等地,通過微信宣傳講解、現場授課等方式積極發展下線,引誘他人投資唐卡。

據統計,李某直接發展下級單數33單,所有下級發展單數8508單,下級層級22層,下級人數180人以上,涉案金額791萬餘元;劉某華直接發展下級單數33單,所有下級發展單數7811單,下級層級21層,下級人數180人以上,涉案金額700余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法官提醒

重慶二中院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翟羽表示,傳銷通常在親朋好友、熟人之間口口相傳,不法分子往往借助熱門話題,炒作熱點概念,如本案中,不法分子就利用群眾對共用經濟不夠了解,又期望參與分得紅利的心態,便打著高額回報的旗號,誘騙身邊人陷入傳銷騙局。一些人在明知上當受騙之後,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知法犯法,與不法分子共同參與經營傳銷活動,讓身邊更多的人陷入傳銷網路中。與此同時,近年來,依託網路技術,傳銷人員利用QQ、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將傳銷手段從傳統的口口相傳向無接觸、分散化的網路傳銷演變升級,從而讓涉案人數更多,對家庭和社會的危害性也更大。

“電子商務”背後其實是網路傳銷

2013年10月,被告人黃某勤、何某與牟某軍、蘇某蘭、白某峰(三人另案處理)等人在重慶市萬州區運作啟越行銷項目,以河南漯河啟越行銷策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電商平臺,對加入人投資分4個檔次,投相應資金分別作為經銷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在網上註冊成為會員,提供會員選配相對應的産品,啟越公司宣傳的獎金分為靜態收益,即每日以投資額0.5%的廣告費按等級返還,動態收益按發展人數及層級獲取相對應的啟越會員電子幣。

2013年11月,被告人黃某勤、何某成立啟越公司萬州辦事處以及五橋業務代辦點。黃某勤、何某等人通過會議、考察等方式宣傳推銷會員,並負責會員的登記、網上註冊、上繳費用、發放産品和會員收益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從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兩人先後在重慶萬州某山莊、農家樂、某星級酒店召開産品説明大會、萬州辦事處啟動會、會員培訓會等,截至2014年12月,兩人直接或間接發展啟越行銷會員125人。

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何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法官提醒

傳銷犯罪實質是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無論是傳統傳銷還是網路傳銷,不法分子為了吸引更多人參與,通常會歪曲國家大政方針政策以粉飾其項目前景,同時包裝組織領導者的成功形象,並設計繁雜的盈利模式,通過線上宣傳洗腦,線下頻繁開會造勢,來吹噓前景,更具迷惑性,本案的不法分子甚至經常在星級酒店開會造勢,令人難辨項目真偽。

善心扶貧幌子後面瘋狂“割韭菜”

2013年5月24日,張某明(另案處理)等人在廣東省深圳市註冊成立深圳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心匯公司)。2016年5月,善心匯公司的網站“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以及手機客戶端正式上線。善心匯公司打著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幌子,依託“善心匯”網站和手機客戶端,設置了在購買“善種子”、註冊成為“善心匯”會員後,通過“特困社區”“貧困社區”“小康社區”等平臺,以購買“善心幣”付款“佈施”後成為受資助人,然後排隊等候其他會員對其“佈施”,從中獲取20%或30%的收益(稱為“排單”);還設置了每發展一名下線會員,從下線一級、三級、五級隔代成員的“佈施”金額中獲取6%、4%、2%不等的收益(稱為“管理獎”)的方式,不斷發展會員、吸收資金。

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羅某根經秦某春(另案處理)介紹,向秦某春支付人民幣300元,購買了一粒“善種子”,註冊加入“善心匯”組織,成為會員,隨即開始“排單”獲利。羅某根建立某“善心匯”微信群,在群內發送“善心匯”宣傳視頻和資訊,同時用多個微信號在群內互動,以高額回報引誘他人加入“善心匯”組織,刺激直接下線會員積極發展間接下線會員,持續向直接及間接下線會員出售“善種子”和“善心幣”,對下線會員進行管理並獲取“管理獎”,非法營利共計人民幣86100元。經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羅某根在“善心匯”會員網路中處於第5層,其下線網路有20層,7181個會員賬號。

2017年7月21日,公安部官網發佈消息稱,善心匯公司張某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犯罪被依法查處。同年8月11日,被告人羅某根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到案,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被告人羅某根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追繳被告人羅某根的違法所得;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法官提醒

重慶二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周進表示,網路傳銷組織通常選擇在經濟較發達城市登記註冊“科技公司”“投資公司”等,在合法外衣包裹下開展一些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呈現出向經濟發展相對落後,偏遠山區蔓延的態勢,跨地域性特徵明顯。本案的善心匯公司即為典型。因此,建議辦案部門在加強協作形成犯罪防治合力的同時,要深入市民廣場、農村鄉鎮、居民聚居點等地,多形式、多層次、多途徑開展反傳銷犯罪宣傳教育,揭開傳銷犯罪的“面紗”,引導群眾準確識別傳銷犯罪,積極參與打擊傳銷犯罪活動。


責任編輯:周思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