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模被踹”不能漠視!未成年人“從商”權益保障要加強 | 建言中國089

發佈時間: 2020-11-04 15:47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盧佳靜

【編者按】去年,一“母親踹踢3歲童模女兒”的視頻在網路上引起熱議,隨後相關話題登上了微網志熱搜。網路平臺的發展給童模帶來更多機會的同時,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如今未成年人商業演出形式多種多樣,孩子們的權益誰來保護?今年兩會期間,民革中央提交提案,點出了國內法律法規關於規範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存在立法空白等問題,並提出了改進建議。

圖片取自網路

提案全文:

關於加強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權益保障的提案

近年網上不斷爆出如“三歲童模拍攝時被母親踢踹視頻”、“兒童維密秀”、“童星培訓騙局”、“童星網路直播和募捐”等熱點事件,不同程度反映了未成年人被迫從事超出其身體承受能力或與其年齡、身心不相適應的工作,造成其人身權、受教育權、財産權受到侵犯的問題。産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一是國內法律法規關於規範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我國關於規範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的專門立法還處於一片空白的階段,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廣告法》、《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提到過未成年人商演的權益保護問題,但存在著對保護年齡段覆蓋不足和從事商業活動類型列舉不足的問題。如沒有規範10歲以下兒童的攝影、走秀、網路直播以及少年成人秀等活動的規定。如今未成年人商業演出形式多種多樣,現有法律法規規範力度遠遠達不到需要的程度。

二是缺少未成年人商業演出的行業規範。目前未成年人商業演出行業仍然呈現無序的局面。一方面,在當前的未成年人商業演出市場中,對未成年人進入商業演出行業需要具備的評價標準,非常模糊。另一方面,對於能夠聘用未成年人商業演出的主體,沒有明確的行業規範。以童模為例,上至模特公司,下至小型的服裝店,只要所從事的業務是有關童裝的,無需任何申請與審查,都可以通過相關的童模培訓機構找到心儀的童模。

三是對法定代理人缺乏引導、監督和多元化懲治。中國的父母普遍存在替子女完全作主的觀念誤區,造成了監護權濫用的現象。如利用未成年人從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業活動、妨礙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無視並剝奪未成年人的財産權等行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受教育權和財産權。由於缺乏相關部門和有關法律的正確引導,造成無法從源頭上對濫用監護權行為進行規制。同時,《民法總則》只規定了撤銷監護資格的情況,但大多數監護人的侵權情況遠未到達如此嚴重的程度,對這些情況缺乏相關規定。因此,目前尚缺乏靈活多元的制度設計規制監護權濫用的行為。

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應填補我國目前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層面的空白,明確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保護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受教育權和財産權”,構建行業許可規範,通過對法定代理人監護權的引導、監督和懲治,形成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權益保護的綜合機制。為此建議:

一、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中增加保護未成年人商業演出權益的相關規定,明確以“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指導其他相關立法。同時加快研究出臺專門立法,先嘗試製定地區性的行政法規等,試點成功後再上升為全國層面的立法。

二、構建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的行業規範。首先根據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的內容和特點,從身體情況、義務教育、學習成績等方面構建入行標準;其次對商家從聘用合同、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工作環境、工作內容、違反規定的監督、懲處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確保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的行為符合兒童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

三、促進對法定代理人的引導、監督和評價機制多元化。引導法定代理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願,不得強迫工作、暴力對待、經濟剝奪、減損受教育權。同時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監督和評價機制,衡量監護權是否被濫用以及被濫用的程度。此外,在撤銷監護權的規定之前增加限制行使監護權的規定,建立從輕到重的多元化懲罰機制,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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