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訴訟舉證認定難 反家暴法還有進步空間 | 建言中國080

發佈時間: 2020-09-23 11:48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盧佳靜

【編者按】2019年,一位博主公開自己遭遇家暴的經歷,再次引起社會對家暴的廣泛關注和熱議。許多政協委員紛紛提案建議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呼籲多部門聯合干預等。今年兩會期間,九三學社中央提案指出了《反家庭暴力法》適用範圍厘定難、缺少關於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標準等問題,並提出了相關建議。

圖片取自網路

提案全文:

九三學社中央:關於提升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實效的提案

為了保障社會穩定、維護家庭和諧,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確立了人身保護令制度,該制度的出臺對防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立法規定的原則性和技術限制,以及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引,導致實踐中出現標準把握不統一、程式設計不明確等問題,影響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效性。主要表現在:

一、適用範圍厘定難。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人身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僅被限定為家庭成員或者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司法實踐中,除了家庭成員關係以外,“共同生活”成為認定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未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分手後的情侶、前配偶等關係是否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存在較大爭議,嚴重影響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如河北淶源反殺案即暴露出這一問題。

二、訴訟階段舉證難、認定難。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要求申請人要向法院提供受到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但實踐中,一是申請人缺乏保存證據的意識,有的當事人在申請階段就因沒有相關證據而主動放棄申請。二是家暴隱蔽性強、社區民警警力不足,往往僅有受害人報警回執,而無調查筆錄、無告誡書,使受害人遭受第一次家庭暴力沒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干預。三是我國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採信、認定方面並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也缺少關於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標準,致使法院在審理人身保護令案件時認定標準不統一,降低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實效性。

三、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難。一是法院執行能力不足,無法對申請人採取全天候全方位的保護。二是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協助執行人身保護令缺乏具體規定,幾方很難發揮聯動效應。三是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但未構成犯罪,人民法院的處罰手段只有訓誡、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種手段。四是違反人身保護令的被申請人司法懲戒程式不明,實踐中各法院做法不一。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審查流程過於繁瑣。從提交申請到法官拿到案件,往往超過24小時甚至72小時,影響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審判效率和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

為此,建議:

一是擴大適用範圍。在對家庭成員的理解上,應當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進行擴大解釋。將《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家庭成員以外的具有前配偶、前姻親、戀愛、同居等特定身份關係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對他們之間産生的家庭暴力行為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拓寬可採證據範圍、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只要當事人提供報警記錄、傷情照片等家庭暴力的基礎性證據,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否認或沒有證據推翻申請人的主張,就可認定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當案件具有急迫性或重大危害性時,法官可採用職權主義,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例如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等。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法官舉證責任分配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法官在必要時也可以要求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倒置,減輕申請人的舉證難度。

三是明確執行主體指責、優化申請審查流程。明確法院與公安機關在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各自的職責,由法院負責涉及財産內容類的執行,由公安機關及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行為禁止類的執行,這樣既未突破法律的規定,又能最大限度的利用公安機關及居委會、村委會第一時間了解受害人情況的優勢,盡可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一站式智慧服務模式,通過公檢法司與基層派出所、婦聯的協同聯動,實現基層智慧平臺移送——法院線上審查簽發的模式,提高審核簽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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