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將違法建設行為入刑 根治違建“頑疾” | 建言中國061

發佈時間: 2020-07-22 15:18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盧佳靜

【編者按】多年來,城鄉建設管理單位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十分重視違法建設問題,並且採取了許多相應的措施,但作用、效果有限,各種違法建設的存在仍然是城鄉的“惡疾”、“頑疾”。如何根治“頑疾”?全國政協委員、臺盟中央常委、臺盟吉林省委主委孔令智表示,“治沉疴須用重典”,建議將違法建設行為入刑,以從根本上解決違法建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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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臺盟中央常委、臺盟吉林省委主委孔令智

提案全文:

關於違法建設行為入刑的建議

遵守城鄉規劃,集約節約用地是城鄉建設的基本遵循。但是,各種違法建設的存在是城鄉的“惡疾”、“頑疾”。“治沉疴須用重典”,建議將違法建設行為入刑,以從根本上解決違法建設問題。2016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要“研究推動城鄉規劃法與刑法銜接,嚴厲懲處規劃建設管理違法行為,強化法律責任追究,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這為進一步制定、適用刑事法律預防和打擊城鄉規劃領域犯罪提出了新要求、指明瞭新方向,我們應將其落實。

一、違法建設行為入刑的必要性

(一)違法建設行為的刑法規制缺失

多年來,城鄉建設管理單位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十分重視違法建設問題,並且採取了許多相應的措施,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制止、拆除違建,但作用、效果有限,違法建設行為呈愈演愈烈之勢,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近些年的環境治理和大規模“拆違”,雖然效果明顯,但代價太大,社會、政府和相關利害關係人支付了高昂的成本,且沒有從根源上消滅違法建設問題。

雖然在《建築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礦産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城鄉發展建設的法律條文中有對違法建設行為人直接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並在刑法中有相對應的罪名,分別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等,但根據現行的刑法法律,卻缺失違法建設行為的專項刑法規制,沒有適合的罪名處罰該行為,這是我國刑法對違法建設行為懲罰的不足。

歷史和現實證明,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對違法建設問題的治理方法,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違法建設問題。刑法規制的懲罰和威懾缺位是違法建設“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

(二)違法建設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違法建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公平,影響城鄉規劃、阻礙城鄉發展,浪費社會資源和社會財富,影響城市景觀和對外影響力,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易引發鄰里糾紛和安全隱患,挑戰了法律權威,某種程度上給社會埋下了不穩定因素。違法建設行為入刑有利於充分保護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符合刑事立法謙抑性原則。

二、違法建設行為入刑的可行性

(一)有堅實的民意基礎。各種各樣的違法建設行為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一段時間以來,“最牛違建”屢見報端,在房價居高不下的經濟時代刺痛了公眾的敏感神經。

(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城鄉規劃與廣大人民的利益息息相關,出於個人或集體的經濟目的,違法建設行為人通過大量破壞城鄉規劃的行為,獲得(鉅額)利益。實質上,凡是通過違法建設所獲取的違法利益,與走私犯罪、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獲得的利益在性質上是一樣的,都是非法所得。既然我國建設相關的法律已經對諸如林木砍伐、礦産採伐、工程品質、建築裝修、土地利用等在刑法分則中有了具體的法律條文,並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那麼在城鄉規劃領域,對違法建設行為入刑也是理所當然的。

(三)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發展趨勢。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都已經將違法建設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範疇,使得這些國家或地區在懲治違法建設行為方面威懾力強,所以現在在我國的刑法中將嚴重違法建設行為規定為犯罪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發展趨勢。

三、建議增設違法建設犯罪

綜上所述,以“違法建設罪”懲治情節嚴重的違法建設行為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治理違法建築、根除違法建設,合理、合法、有序、健康地建設、管理好城鄉,才能讓城鄉成為人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託。因此,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違法建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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