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綠色發展是構建高品質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解決污染問題的根本之策。體現21世紀生態特色的《民法總則》在第九條規定了“綠色原則”,明確了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寫入《民法總則》回應了時代需求和社會呼聲。全國政協委員、臺盟中央常委、泉州市政協副主席駱沙鳴表示,綠色原則深刻影響著我國綠色生産、低碳生活、生態文明、生命健康的“四生一體”建設。為此,建議將“綠色原則”和綠色發展融入國家“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各項發展規劃中,促進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相處,加快推進我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
建言全文:
“綠色原則”下依法推進我國“四生一體”正當其時!
綠色原則即將環境保護的思想觀念融入企業物流管理過程中,也稱為“5R”原則:研究(Research)、重復使用(Reuse)、 減量化(Reduce)、 再迴圈(Recycle) 、挽救(Rescue)。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民法典將“綠色原則”寫入《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確立將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價值之間的協調與平衡,並有助於完善民法的權利體系和義務體系,為環境與生態侵權類民事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基本原則的請求權支援,彰顯出民法的時代性和進步性。
記得在2011年我在全國政協提交《關於促進我國稀土工業可持續科學發展的提案》中建議應充分考慮稀土資源的完全成本,大幅提升稀土資源稅和環保稅稅率,建立健全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取消稀土出口退稅政策,建立稀土資源儲備制度、稀土資源國家管制制度、稀土資源勘探基金制度、建立完善稀土尾礦生態修複製度等。這些合理化建議的成果轉化當時尚缺乏相關法律的有力保障和支援。如今在民法典中的物權編、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等民法中都充分體現環境保護要求的制度安排。不動産權利人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予以“綠色約束”,並且在民法典中規定合同履行必須承擔“綠色義務”。這不僅體現了交易制度的綠色導向,同時也“倒逼”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綠色義務”納入要約和承諾。在民法典中也首次以法律形式引入了“綠色訴訟”,加大了惡意違法懲罰性賠償以提高違法成本,並在相關侵權責任法中進行系統性的規定,也為正在進行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的綠色化將大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和人們生産生活方式的改變,同時對改善環境品質也將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明年元旦起民法典正式實施將為依法促進綠色發展提供重要保障,也將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更強大的內生動力,為推進美麗中國和全球生態安全建設作出更大貢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綠色發展是構建高品質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解決污染問題的根本之策。“綠色原則”深刻影響著我國綠色生産、低碳生活、生態文明、生命健康的“四生一體”建設。建議如下:
(一)強調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將“綠色原則”和綠色發展融入國家“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各項發展規劃中,促進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相處,加快推進我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提高綠色環境認證標準,國家建立綠色發展專項基金,加快建立完善我國綠色金融體系和完善綠色消費政策體系的頂層設計,強力推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支援穩定綠色産業鏈和綠色供應鏈,同時制定支援綠色消費的市場和經濟激勵政策。對綠色産品生産企業實施減稅、免稅、優惠貸款等政策,對於購買綠色産品的消費者進行價格補貼,實施生態消費稅。加快産業綠色轉型激發內生動力,適時調整生産要素投入和加大研發力度,充分利用環境規制手段來實現地區生産技術工藝升級,調整生産規模,從而儘快促進全要素生産力進入上升階段,在保證地區污染治理的同時實現經濟高品質發展。
(二)儘快將民法典納入全民普法內容,尤其應讓人們更清楚地認識到我國民法典中1260條款就有18條“綠色條款”。要建立綠色發展企業保障機制,完善綠色製造標準和評估體系,制定支援綠色製造體系的政策包,建立綠色供應鏈示範企業和建立綠色發展企業數據庫,建立健全穩定的綠色財稅金融政策,營造綠色生産、綠色採購和綠色消費良好的社會氛圍。要依法推進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和綠色標準提升,創新構建綠色生産鏈供應鏈,延伸産品生産者、商品使用者的環保責任。加大我國環境會計和生態審計力度,推動政府、企業、公民、社會組織都能夠按照“綠色原則”行事。加強《清潔生産促進法》《迴圈經濟促進法》等執法檢查,並以促進型立法的角度修正相關法律。建立合理的綠色生産保障制度。全面規範國家、企業、公民三者的主體權利義務、程式規則、行為模式。進一步完善立法的公眾參與程式,將激勵與強制相結合,增加若干強制性制度規定。支援建立綠色産品專營店、連鎖店和網店,鼓勵公民進行綠色簡約的生活方式,充分利用稅收調節作用,倡導公民消費綠色産品,對違反綠色消費行為可以採取罰款教育等方式。支援綠色環境公益訴訟,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將企業生産者對於産品資源環境責任,從生産環節延伸到産品的設計、生産、包裝、流通、消費、回收利用、廢物處置等全生命週期,完善企業綠色回收體系和綠色物流體系。
(三)確立和貫徹“綠色原則”,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三型社會。充分發揮環保仲介等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廣泛的多層次培育公眾綠色消費意識和綠色消費新需求,提升綠色供應鏈相關産品的辨識度和美譽度,引領綠色消費文化,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需要而進行優質生態産品的充分供給和公平分配。充分適應消費者的消費動機和需求層次變化,調整行銷手段,培養綠色市場,促進綠色消費升級,提高消費者綠色消費需求滿足感。壯大我國綠色消費群體佔比,激活綠色消費潛能,建立共建共治共用的綠色消費社會治理體系和機制。培育綠色消費觀、環境價值觀、生態文明觀,完善城鄉垃圾分類最後一公里,減少一次性商品的使用。從價格、財稅、信貸、監管和市場信用等方面建立經濟激勵和市場驅動的制度,加強綠色債券、基金、信貸等金融扶持,引導綠色生態産品的供給和居民消費的綠色選擇。改善我國綠色供給,提高綠色消費水準。鼓勵和支援企業更多承擔環境社會責任,採用綠色理念、綠色技術、綠色工藝對産品的設計、包裝、儲存、運輸等環節進行綠色化改造。推動“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開展環境和社會影響評價,提升國際基礎設施建設綠色化程度,加強國際“綠地投資”。綠色原則理念融入清潔低碳迴圈生産,規範綠色産品市場,在綠色金融支援下加快産品綠色設計、綠色製造、綠色認證、綠色行銷、綠色採購、綠色消費、綠色回收、綠色再製造等産品全生命週期綠色迴圈。
(四)大力推進我國綠色建築、綠色交通、綠色製造、綠色金融等重點領域綠色化轉型升級。綠色生態産品認證和綠色生態産品服務標準化體系有序擴大綠色生態産品和服務的供給,利用“網際網路+”促進綠色消費。促進政府強制性綠色公共採購,推進行業綠色産品升級,構建綠色生活、綠色生産、綠色生態、綠色生命的“四生四綠”綠色供應鏈,使得綠色生産、綠色供應、綠色採購、綠色消費協同一致。加大政府綠色採購力度,採用差別徵稅、稅收返還等稅收激勵方式,或加大類似綠箱政策的財政補貼,有效降低綠色産品成本和價格,加大我國綠色消費獎補激勵機制,使綠色産品成為公民的生活必需品。
(五)提升綠色礦山保護技術和生態修復水準,綠色研發能力,不斷豐富綠色消費産品和服務,搶佔綠色消費市場,完善綠色消費保障體系。進一步優化綠色消費環境和綠色消費結構。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有效解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無法律依據的問題,也是民法典與環境法的有效對接。要進一步建立面向公眾的綠色公益訴訟和綠色消費獎勵、懲戒制度。建立健全綠色消費認證機構,確立綠色消費品質標準,制定綠色投資政策、綠色稅收政策、綠色産業政策和探索建立健全綠色GDP考核政策體系。建立健全綠色産品評價指標體系和綠色産品市場佔有率統計報表制度。完善綠色消費監督機制和綠色産品績效評價制度。優化綠色消費的外部環境,鼓勵城鄉建立一批綠色批發市場、綠色商場、綠色超市、綠色産品電商平臺等綠色産品銷售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