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快發展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為企業(職業)年金,第三支柱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目前,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不平衡。具體表現為基本養老保險一支獨大;二支柱覆蓋率低,發展明顯滯後;三支柱還沒有政策,尚處於探索階段。
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副院長孫潔提案認為:政府需要轉變認識、解放思想,充分開發中等以上收入群體的消費潛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商業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只有中産階層通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能夠充分實現自我養老保障的時候,政府才能騰出足夠的精力和資源去兜底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養老需求。當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不斷提高、當中産階層家庭家家擁有三張以上養老保險保單以後,人們對未來的預期必然會趨於穩定,才願意增加當前消費,政府的養老責任也會得到明顯緩解。提案建議,在稅優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設計方面,應加大稅優力度,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杠杠作用,切實增強有錢人的購買意願;將商業保險明確為應對老齡化挑戰的重點行業;將第三支柱中國家給予政策支援的部分命名為“個人養老金”,不在政策支援範圍內的仍按照市場規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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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原文:
關於加快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政策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副院長孫潔
商業養老保險是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健全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促進養老服務業多層次多樣化發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快發展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是合理區分政府、單位和個人養老責任,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為企業(職業)年金,第三支柱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目前,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不平衡。具體表現為基本養老保險一支獨大;二支柱覆蓋率低,發展明顯滯後;三支柱還沒有政策,尚處於探索階段。二、三支柱發展滯後的主要原因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員退休費替代率在70%—90%之間。改革後,為了實現養老待遇的平穩過渡,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仍然保持了較高水準(目標替代率為59.2%,實際相對於平均繳費工資的替代率為67%),第二、三支柱發展空間有限。隨著工資水準增長、目標替代率下降,加上已較大幅度降低了養老保險費率,為加快發展第二、三支柱提供了空間。
為對第三支柱開展有益嘗試和探索,2018年4月財政部牽頭印發文件,在上海、福建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滯後,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衝擊下人們對養老保險的需求。從稅延試點的反饋情況看,參與度不高, “叫好不叫座”,還需要總結改進和完善。比如,政策覆蓋面窄,只有中高收入人群可以受益;稅收延期繳納模式不符合公眾納稅觀念和習慣,處理流程複雜等。在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方面,我認為政府需要轉變認識、解放思想,充分開發中等以上收入群體的消費潛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商業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只有中産階層通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能夠充分實現自我養老保障的時候,政府才能騰出足夠的精力和資源去兜底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養老需求。
首先,在稅優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設計方面,應加大稅優力度,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杠杠作用,切實增強有錢人的購買意願。當中等以上收入群體廣泛持有商業養老保險保單的時候,人們對未來的預期會得到有效改善,政府的養老責任也會得到有效緩解。比如,可以將稅優額度從目前每月1000元或個人收入的6%增加到每月10000元、一年12萬元,在投保、投資收益兩個環節免稅,在退休後領取時按照3%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次,在認識上,正確處理好“雪中送炭”與“錦上添花”的關係。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是“雪中送炭”,要保障每個公民得到平等的基本保障;而商業保險則必然是“錦上添花”的功能。中高收入人群在職期間和第一次收入分配中獲得較高收入,體現了市場機制對要素分配的調節作用。這部分群體在第二次收入分配中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是否就是“錦上添花”?是否就是擴大收入兩級分化?這與不斷加快的老齡化衝擊相比,哪個更為重要、更加迫切?這個是決策部門在制訂政策的時候需要考慮的,也正是囿于上述問題的認識不夠清晰、偏于保守,導致我們對鼓勵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政策不溫不火、不痛不癢,既不反映現實需求,也不解決實際問題。應當承認稅收優惠政策是為高收入群體服務的,至少是為收入在稅收起徵點以上的人群服務的,屬於較少人群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但只要是用來滿足養老需要的,就應該鼓勵和支援,而且要用有切切實實激勵效應的政策來鼓勵。當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不斷提高、當中産階層家庭家家擁有三張以上養老保險保單以後,人們對未來的預期必然會趨於穩定,才願意增加當前消費,政府的養老責任也會得到明顯緩解。
第三,在明確認識的基礎上,在政策制訂時,應將商業保險明確為應對老齡化挑戰的重點行業,將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要求納入相關戰略規劃。在政策內容上,綜合運用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方式引導公眾參與第三支柱。一是將現行稅收延遲繳納的政策調整為稅收減免,即個人領取養老金不再納稅;在領取期僅對參保人交費本金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對養老金賬戶積累的投資收益免稅,以增強政策吸引力。二是對於中低收入人群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等養老金融産品,給予一定財政支援如配比交費,以擴大政策覆蓋面,使更多人群參與第三支柱。三是針對彈性就業、靈活就業等新型就業群體基礎養老保障不足的情況,研究鼓勵其投保商業養老保險的專門優惠政策如給予更高額度稅收優惠等。
第四,設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將第三支柱中國家給予政策支援的部分命名為“個人養老金”,不在政策支援範圍內的仍按照市場規則運作。個人養老金在制度模式上可採取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資訊管理服務平臺,建立本人個人養老金賬戶,完整記錄繳費、投資、納稅、領取等資訊。同時,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於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目標替代率10%-15%的考慮,測算參加人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作為稅收優惠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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