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選編| 致公黨中央:以農戶自願為前提 穩妥推進農村土地連片委託流轉

發佈時間: 2019-04-18 10:48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盧佳靜 | 責任編輯: 盧佳靜

【編者按】

“依託土地經營權流轉實現適度規模經營,進而推動要素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産出率既是當前農村土地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是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途徑。”

本期為您選編致公黨中央《關於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的提案》。

【分析】

當前土地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

(一)農戶短週期流轉偏好同農業投資長期性的矛盾愈發突出。很多地方出現土地流轉“期限越簽越短、價格越漲越高”的現象,地權不穩定限制了經營主體的投入和現代農業的發展,對土地的短期效益掠奪替代了農地的長期投入。

(二)土地流轉服務體系仍不健全。存在嚴重的資訊更新不及時、傳輸效率低、規模小等問題,與土地經營權流轉密切相關的土地評估、諮詢等仲介服務發育不充分,土地流轉收益與市場供求脫節,契約意識、契約環境有待強化。

(三)農地流轉集中後的風險防範需要加強。“糧經倒置”顯現,實踐中土地“非糧化”“非農化”等現象凸顯;規模經營主體違規用地日益突出;農民盲從風險顯現。

【建議】

(一)基於農戶自願前提下穩妥推進整村整組連片委託流轉。從地方實踐來看,土地整村整組連片委託流轉是提高土地流轉規範性、穩定性和附加值的最有效方式。

一方面要通過政策上的適當傾斜,積極引導條件成熟的村組開展整村整組連片委託流轉,村組統一規劃整理,改建提升基礎設施,統一引進經營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另一方面,明確界定各級政府部門在其中的定位,政府應跳出“主導人”“經濟人”角色,不得通過定指標、定任務方式強行推進土地連片流轉,充分尊重農民的自主選擇權,消除“權力尋租”“與民爭利”的空間,並在農地資産估價、法律援助、政策性保險開展等涉及農戶利益保障方面提供好公共服務。

(二)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平臺,引導科學、合理的定價機制形成。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各級土地流轉平臺,明確除同一集體組織內部農戶之間進行的互換、轉讓、轉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的農業生産組織作為受讓方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應在當地土地流轉交易中心進行,並將資訊層級向上級平臺匯總,以便及時更新流轉土地的基本情況及價格等資訊;同時可借鑒一些地方試點的農村資産交易中心機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業務納入規範交易體系,通過金融、評估、結算、擔保和支付保障等仲介服務程式,讓土地經營權公開公平公正地交易、兌現並增值。

二是要完善價格機制,針對我國農村市場現況,農地流轉價格既需要政府的適當干預,又需要市場調節,才能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建議建立基於第三方評估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政府指導價,建立全國統一的流轉土地價格動態監測體系,鼓勵以實物折價、承包年限逐年遞增等方法合理確定流轉價格,平衡供需雙方利益,以此推動經營權長期流轉,地權長期穩定。

(三)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與糧食安全協調機制。

一是強化行政監管,在實行土地經營權流轉用途管制基礎上,強化對地方政府和鄉村集體的糧食生産績效考核力度,將其與幹部使用相掛鉤,形成協同共抓糧食生産的新格局。

二是強化市場協同配合,堅持發揮好“最低保護價格”的政策托底作用,配套實施與種糧面積掛鉤的補貼政策、種糧農業保險補助政策等,確保糧食種植收益能夠有效“衝減”土地經營權流轉成本和其他生産成本,調動流入主體種植糧食的積極性。

(四)發揮政府監管在風險防範中的積極作用。

一是要強化經營主體條件稽核,建立以農業經營主體資格認證為核心的土地流轉準入制度,重視經營項目日常監測,對有經營失控項目要提前介入,精準扶持,對惡意違反合同規定,實施“非農化”的經營主體要納入黑名單管理。

二是健全農戶權益減損後補償機制,探索推進土地流轉保險制度,用市場化手段規避土地規模流轉過程中存在的違約風險,更好的維護農民和經營業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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