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晚,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公佈,這是時隔五年多後,中共中央對幹部的選拔任用機制進行的再一次完善。這一次在幹部的選拔任用上又有哪些原則和導向?
時隔五年後修訂
2002年7月9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頒布實施,共計十三章七十一條。該條例有利於選人用人機制挑選出優秀人才,有利於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
不過,隨著幹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幹部隊伍狀況的變化,該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時隔五年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再一次完善。這次修訂工作從2018年3月就正式啟動,歷時一年。
此次的條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選任領導幹部要堅持哪些原則?
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規辦事。
什麼樣的幹部可以破格提拔?
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工作實績特別顯著者可破格提拔
按照條例,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幹部可破格提拔
條例指出,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這些情況不能破格提拔
條例還規定了有些情況不能破格提拔,例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等。
考察幹部要側重哪些方面?
條例提出,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德:要考察家庭美德
在道德品行方面,條例要求,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的考察,注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能: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
在專業素養方面,條例指出,深入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績: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在工作實績方面,條例提出,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情況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應當把履行黨的建設職責,制定和執行政策、推動改革創新、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
——勤:要深入了解幹部“反四風”的情況
在作風方面,條例要求,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敢於擔當、奮發有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廉:要了解幹部嚴格要求親屬的情況
在廉政情況方面,條例規定,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幹部任職哪些情況需要回避?
——任職要回避這些親屬關係
條例提出,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任職要回避這些成長地崗位
條例還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這些情況被明令禁止
——不準超職配備、不準任人唯親等
條例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時必須遵守的紀律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十種情況被明令禁止。
例如,在配備幹部方面。條例提出,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超審批許可權設置機構配備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務職級待遇。
同時,諸如“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拉幫結派、搞團團夥夥,營私舞弊”“不準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等方面也均被提出。
——用人失察失誤將被追究責任
除了上述禁令,條例還提出,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幹部考察組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幹部選拔任用更加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
在2019年兩會後印發的這份條例,很好地回應了兩會期間一些政協委員的建言。
例如,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巡視員李雲才提到,通過調研發現,一方面,當前鄉鎮部分職能已削弱,機關內大量較高素質的幹部尤其是部分年輕又有培養潛力的年輕幹部工作相對空閒,但缺乏主動深入基層一線開展工作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村裏選黨組織書記採取的是“現有中選高子”,特別是選舉中存在“家族關係”、“裙帶關係”、“山頭主義”等現象,導致村黨組織書記素質難以確保。
李雲才建議,村黨組織書記可以從兩條途徑産生——一是從現有培養潛力的鄉鎮黨員幹部中直接任命下派依法選舉任用,二是在現有優秀村幹部隊伍中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渠道選拔任用。同時,介於對村黨組織書記素質要求的特殊性,其人選擬為公務人員,經濟待遇與績效掛鉤但與所在工作村脫鉤,並且作為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後備幹部隊伍重點培養對象。從根源上提升基層黨建工作的智力和活力。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地位,強化基層組織領導能力,從而更好地推動鄉村振興。
無獨有偶,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僑聯副主席朱奕龍認為,要想讓廣大基層幹部能幹事、敢幹事,當務之急要建立健全基層政績評價體系,樹立正確的政績評價導向,形成“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幹事的幹部撐腰”的政策機制,切實保護基層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讓“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基層幹部能夠脫穎而出。
新印發的條例在這些方面都給出了行之有效的指導規範。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新華社、人民政協網、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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