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大狗案曠日持久 誰來擔責?

發佈時間: 2018-11-28 10:22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秦金月 | 責任編輯: 秦金月

高空墜狗致女子被砸癱瘓事件,現在仍未有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

2018年4月15日,48歲的張萍(化名)在經過廣州白雲區鴉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廠房時,被一條從天而降的大狗砸中,導致高位截癱。

但狗的主人到底是誰?7個月過去了,沒有人出來承擔責任。

被逼無奈之下,張萍將整棟樓的房東和租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11月23日,白雲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

由狗引發的事故,已經不是第一起了。中國網政協頻道(《議庫》APP平臺)此前就曾關注過“網紅無繩遛狗還毆打孕婦”和“史上最嚴遛狗令”等新聞,但顯然,這一次的事件更特殊,狗主人一直沒有被找到,而大樓的房東和租戶則可能面對補償要求。

究竟誰該為遭遇天降橫禍的張萍負責?

640_wx_fmt=gif&wxfrom=5&wx_lazy=1.gif

事件回顧

張萍被砸中後,當即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隨後起身離開現場,不知所蹤。

4月15日發生的這起事故,改變了張萍一家人的人生軌跡。

有媒體記者從張萍兒子提供的病情簡介上看到,張萍全身活動障礙,頸椎多處骨折,頸部以下運動感覺消失。醫院的初步診斷為頸椎多發骨折,頸髓損傷伴截癱。

為防止肌肉壞死,張萍每兩小時需要按摩身體,丈夫和兒子只能把工作放下,全家沒了收入來源,家裏的債務也越積越多。

“光是前期醫藥費已經花了30萬,後期還有康復的費用,不知道要多少。”張萍苦澀地説,她只想官司快點結束,並想早點回到家鄉,她不想在廣州接受康復治療,因為費用承擔不起。

距離事發已經7個月,但高空墜落的大狗依然沒有找到主人。張萍方面表示,他們在天臺上曾經找到一個籠子,這起碼可以證明有人在樓頂飼養動物。

就在8月28日上午,白雲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之前,還發佈公告,向群眾徵集事發經過和肇事狗主人的線索,但是誰是狗主人依然成謎。

在律師的建議下,張萍將廠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理由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但本案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沒有養狗。

另外,因為張萍還未做傷殘鑒定,所以她的索賠金額也尚未確定。

這將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

事發廠房樓頂

幾個問題的梳理

這起案件,有幾個問題一直是爭論的焦點。

一、狗是“物品”嗎?

針對張萍起訴的法律依據,控辯雙方有爭論:狗是一隻活物,是否屬於法律中規定的“物品”?

張萍方面認為,狗是物品,這是最基本的常識,《侵權責任法》中並沒有將“活物”排除出物品之列,而被告當中的電子廠則認為,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物品,應該是無生命特徵物品,因此他們認為,原告的起訴並不適用這一法規。

二、如果狗主人一直沒找到,被告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狗是從一棟兩層廠房的天臺墜落,天臺是這棟廠房的公共空間。房東介紹,根據消防的要求,天臺必須直通樓下,因此廠房所有的大門和樓梯都可以直通天臺。

二樓有一個電子廠。這家電子廠出於隔熱的考慮,在天臺種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東沒有反對。而大狗是從挨著花卉和瓜果的護欄上墜落的。

因此張萍案中,房東、承租方和電子廠全部站在了被告席上。但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方主動站出來承擔責任。

之所以將房東告上法庭,是因為張萍方面認為,房東也是天臺公共空間的使用者。但是房東並不認同,認為承租方才是物業的使用者。

其他承租方則表示,根據監控視頻,墜狗事發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遠,而誰在使用事發的天臺,是很明顯的事情。他們認為,張萍追責的對象不應該擴大化。

而電子廠則表示,他們並沒有將天臺封閉起來種植花卉和瓜果,也沒有商業目的,並且這種種植行為與高空墜狗的事實沒有關聯。並且這家電子廠不認同自己才是天臺唯一的使用主體,“如果在樓頂種植蔬菜就算天臺的使用者,那麼其他公司的員工可以上天臺來看風景,甚至放一把掃帚在天臺,他們算不算使用主體呢?”

案件尚未有結論,不過已有一些媒體和網友旗幟鮮明地反對“連坐”補償了。

之前有很多案例,是按照“連坐”的思路判決的。一人被砸,全樓補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正是這種判定的法律依據。如果狗主人一直找不到,法院是否會判被告方全都補償受害者?

有媒體建議,在高空墜物肇事者不明確的情形下,先由政府把錢補償給受害者,在這之後,如果政府認為這筆錢應當由整棟樓的所有使用者均攤,政府再自己去催款。這樣就避免了出現“受害人四處要錢,生活依然困苦”的局面。

也有律師表示,從實踐中發生的案件來看,一般起訴全樓後,由於一樓的高度較低,不太可能發生墜物傷人的情形,可以免於承擔責任,其他樓層都有拋擲物品或者墜物傷人的可能,因此往往除一樓外,其他樓層都要承擔責任。“當事人起訴全樓是非常正常的,根據過往案例來看,在被起訴的人中,除了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剩下的一般都要承擔責任。

事發廠房樓頂

三、是否有人惡意拋狗?

曾在天臺上找到的籠子或可證明有人在樓頂飼養動物。那麼,是否有人惡意拋狗?

張萍方面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但是按照常理,一隻狗是無法跨越這麼高的護欄,不排除有人有拋狗行為,因為人的情緒有難以控制的一面。

但監控視頻只是拍攝到了狗落下的瞬間。電子廠也認為,如果是人為拋狗,狗應該受到較大傷害,但是視頻裏顯示,狗依然能自由活動。並且天臺上種著花卉瓜果,有人若要拋狗,需要費力氣跨越這些種植物,也是不合常理的事情。

四、為什麼不能入室搜查?

有些網友質疑,如果這只狗是這棟樓的使用者飼養的,為何警察不能一戶一戶搜查呢,誰家養狗一查便知,通過狗毛對比DNA,即可認定狗主人。

但事實上,這起案件屬於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警方因辦案需要搜查居民住宅的,需要搜查令。

其實早有專家提出,在一些高空墜物案中,警方投入的力量是不夠的。 若公安部門先介入調查,即使把人砸傷,也是過失傷人,砸死,就是過失殺人,都是很嚴重的犯罪。如果能使用一些刑偵手段,相對容易找到加害人。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對高空拋墜物砸死傷人案件,警方應先立案偵查,“查不出來,才是民事問題”。 

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王執禮也曾提出,增強對高空拋物的防範和處罰力度,營造對高空拋物“零容忍”的大環境,小區應加大安保力度,增強“技防”,在不侵犯居民隱私的前提下,加裝高清攝像頭,破解高空拋物“取證難”。

這是一場沒有贏家的官司。

因為一隻沒有管理好的狗,一位無辜的公民癱瘓了,成為被告的房東、承租方和電子廠則要疲於應付官司。如果狗主人沒有找到,非直接侵權方可能就要補償受害者。

犬只疏于管理和高空拋物從來不是什麼新鮮問題,幾乎每年都要發生幾起事故。

那麼,究竟還要有多少無辜的人遭到侵害,這些問題才能得到妥善解決呢?

資料來源:北京青年報、廣州日報、人民日報、法律壹讀、法制日報、騰訊新聞、澎湃新聞、天津北方網等

轉載請註明出處:中國網政協頻道(《議庫》APP平臺)

推薦閱讀:

2017年養老金投資賺了87個億 未來如何穩賺不賠?

以治病救人之名行騙保之事 某些醫院也該接受“治療”了

老兩口半夜被架走 暴力強拆為何“屢叫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