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國留學人員將其在國外所生子女送回國撫養,可以向其子女擬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送回國內撫養的子女擬居住地按以下順序選擇:
(1)其父或母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處;其父母都在國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戶口所在地的撫養人處。
(2)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
(3)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他撫養人處。
申報常住戶口時,須提交經我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的在國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及我駐外使館或領館開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證明、子女回國時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後欲在其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有效期內再出境的,應當在當地申報暫住戶口。在其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有效期內未出境的,應將暫住戶口改為常住戶口。
留學人員回國後,應將其寄養在國內親屬的子女戶口遷到父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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