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條,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親屬申請認定僑眷身份的,應當提供由公證機構出具的扶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