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協完善制定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對口協商

發佈時間: 2018-06-06 08:50 | 來源: 人民政協報 | 作者: 高新國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大家逐字逐句研讀,精確到了標點符號,完全站在促進河北發展的高度提出意見建議,我很受啟發,非常感動。”

第一次參加政協組織的對口協商座談會,河北省政府法制辦黨組書記王桂海聽完8位省政協委員發言後由衷地説,“制定政策文件,由政協組織協商,聽取意見建議,不是可有可無的環節,而是非常必要的,有著特殊作用”。

近日,河北省政協組織召開座談會,就正在起草的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與省政府法制辦開展對口協商。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精心選擇8名省政協委員,或是司法部門工作人員,或是知名律師,都是法律方面的專家,並提前將有關材料提供給他們,以便充分了解情況。

“建議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內容。”省政協委員王大為率先發言。“有必要增加一條關於限時辦結的內容。”王大為對4條內容提出修改建議後説,為防止行政執法推諉、扯皮或不作為、慢作為,應對辦結時限有所規定。

“建議將第28條中的相關負責人改為負責人。”除了何秉群委員關注“相關”一詞,文稿中的“有關”一詞也被委員們多次提及。大家強調,對責任主體不能模糊處理,應當明確,避免有了問題相互推諉,或者執法相對人不知道找何人、何部門才能解決問題。

條例徵求意見稿中第13條提到:“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協助執法人員執法。”對此,委員們普遍認為需要完善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制度。應有聘用方案、報上級機關備案、加強培訓、界定責任、不能單獨執法等方面要求。

“什麼情況下回避應該有明確規定,不是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自己想回避就回避。”梁立敏委員對如何完善24條規定的回避內容提出修改建議。張宏斌委員則強調應增加“被監督的行政執法機關提出回避的應進行回避”等內容,避免監督人員認為對自己不利的就回避,或者明知道應該回避而不回避的情況出現。

實行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但應提高制度制定的行政層級;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實行法制審核,但應該明確審核主體;在明示相關工作人員崗位資訊基礎上,應增加人員身份資訊;應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衝突解決辦法……除了完善條款,委員們還就詞語選擇、標點使用、邏輯順序等提出具體意見建議。

粗略統計,當天委員們提出約80條修改建議。“這麼多好建議比我們內部討論還有意義。”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趙樹堂説,從發言可以看出,委員們都是有備而來,認真研讀了徵求意見稿,站位高、建議實,對完善制定好條例非常有幫助,省政府法制辦將認真整理委員意見建議,並向委員反饋吸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