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起“檢察公益”之盾 保護英烈不受污衊

發佈時間: 2018-05-28 09:41 | 來源: 深圳特區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正朋

公共利益,才是英烈保護的重中之重。只有通過更有力的公益訴訟,才能遏制肆意詆毀英烈者的囂張氣焰。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針對當地居民曾某污衊烈士的行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譽權的民事公益訴訟,這也是《英烈保護法》自5月1日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個別人員通過社交網路、自媒體等,肆意詆毀英烈名譽,或製作低俗作品戲謔、嘲弄英烈形象,或以“還原歷史”等名義褻瀆英烈的豐功偉績。他們的行為,不僅傷害了英烈的名譽權,而且危害到中華民族之脊梁、損害了愛國主義教育,構成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威脅。

大部分英烈的近親屬或後代,在遭遇不法之徒的胡言亂語和胡作非為的侵害時,因顧慮到自身的社會責任與英烈的榮譽,往往選擇了沉默。另一方面,以往的名譽權保護制度中,並無特別針對英烈的專門保護,導致近親屬、後代或關係人,無法通過普通名譽權訴訟來有效維權,很多人選擇罷訴。

即便是英烈的近親屬、後代或關係人,通過普通民事名譽權訴訟,也只能在英烈名譽權範疇內展開訴訟,而無法擴展到針對公共利益受損的層面行動。公共利益,才是英烈保護的重中之重。只有通過更有力的公益訴訟,才能遏制肆意詆毀英烈者的囂張氣焰。

《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已經在環境污染、消費民事領域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地方先後展開了公益訴訟行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英烈保護法》第25條規定,英烈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檢察公益”的行動,如在民事救濟方面,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受害人近親屬道歉,同時向社會公眾道歉,因為被告的行為傷害到了社會公共利益。在請求民事賠償方面也如此,不僅可以涵蓋對直接受害方的精神賠償,也可以涵蓋對社會不特定人員傷害的精神賠償。

“檢察公益”行動,是保護英烈榮譽的最有力行動。但公益行動是民事訴訟,並不能由此就可以替代刑事訴訟。如果傷害英烈名譽等行為,已經嚴重到了觸犯治安條例或刑律之時,公安機關會展開行動,檢察機關同時還得行使職權,支援和監督刑事起訴。

保護英烈,是一項長期且不容遲疑的工作。出臺《英烈保護法》,為“檢察公益”迅速行動鋪平了道路。淮安市檢察院能在污衊消防英烈之事發生後數日內迅速展開果斷行動,就是有《英烈保護法》的保駕護航。從英烈保護體系上看,《英烈保護法》僅只是基本框架,還需要不斷充實,還得通過出臺更多的下位法使之更有行動力和強制力。英烈之魂是國家之精神所寄,保護英烈不受污衊,是所有國人的責任。 和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