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不打貿易戰了!以中美兩國經貿磋商代表團5月19日發表的聯合聲明為標誌:中美雙方達成共識,停止互相加徵關稅。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實質性減少貿易差額,將在能源、農産品、醫療、高科技産品、金融等領域加強貿易合作,同時,還將繼續加強相互投資和智慧財産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這表明,雙方經貿從相互指責的“問題狀態”開始轉向尋求平衡的“正常狀態”。中方“以戰止戰”的應對策略,也讓美方意識到“合則兩利、鬥則兩傷”的深刻內涵,從而在解決貿易赤字的道路上減少一些“理解赤字”。
改革開放40年來,中美貿易始終保持增長勢頭,逐步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雙邊貨物貿易。近年來由於多種結構性原因,中國對美貨物貿易順差不斷擴大,中方統計顯示,2017年我國對美貨物貿易順差達到2758億美元。如此失衡的雙邊貿易不僅難以持續,對我國正在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也不是好消息。畢竟,貿易平衡是全球化不斷發展的條件,也是雙邊貿易得以行穩致遠的動力。這種動力,可稱為“貿動力”。
因此,中美經貿議題磋商聚焦在中方如何擴大自美國的進口,促進中美貿易平衡,如劉鶴副總理所言:是基於非常理性的分析,基於非常現實的利益。中方同意大幅度、有意義、實質性從美國購買商品和服務,這不僅有助於滿足中國人民不斷增長的消費需求和促進高品質經濟發展,也有助於美國經濟增長和就業;同時,體現了雙方確保經貿合作繼續成為中美關係壓艙石和推進器的最大意願。
擴大進口是促進高品質發展的“硬招”。通過全球範圍內配置資源,改善供給結構和效率,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改善我國營商環境,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手段和措施不斷完善,貨物通關效率更高效,服務跨境傳遞更便捷,促使資金、人員、技術等要素在國際間更加自由流動;通過技術進口的“溢出效應”促使企業提高創新和經營效率,倒逼我國企業不斷加強新技術、新産品、新模式、新業態的創新,最終融入全球價值鏈體系。需要特別説明的是,進口與本土産品功能相近、具有一定替代性的商品,雖然短期內可能降低本土産品的市場份額,但從長期看有利於推動本土企業在競爭中提升研發能力、改善産品品質,同樣有利於我國供給品質的提升。可以説,面對不平衡、不充分發展的矛盾,擴大進口,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與優質服務,促進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升級。
擴大進口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實招”。2017年我國居民每人平均GDP超過8800美元,已經形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體。從主要經濟體發展邁入10000美元門檻的經驗看,這個階段是居民消費結構發生深刻變化的時期,生存型消費向發展型消費轉變、數量型消費向品質型消費轉變、模倣型消費向個性化消費轉變、排浪式消費向體驗式消費轉變的趨勢十分明顯。應該看到,本土企業供給結構總體尚未跟上居民消費升級步伐,在品質、技術、服務等方面存在短板,有效供給能力不足導致消費者境外消費。美方在醫療、教育、能源、農産品、金融、高科技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中方積極擴大消費品和服務進口,既符合我國居民消費升級方向、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又有利於吸引消費回流、將消費留在國內,為增加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提供強勁“貿動力”。
擴大進口是深化改革開放的“高招”。我國在多個領域具備擴大進口的潛力。一是汽車、家用機器人、醫藥、醫療器械、化粧品、保健品等高端消費品,對於改善我醫療和生活服務品質,提升居民福利的積極效應十分明顯。二是各類先進設備和精密儀器儀錶類商品,對於我國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我國産業向中高端環節躍升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優質農産品和高檔合金、新材料等高附加值資源型産品,有利於我國提升相對短缺的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加快形成資源集約型的發展方式。
或許有人認為,中國採取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措施是美國施壓的結果。顯然這是一種誤讀。隨著中國科技實力上升,中國對智慧財産權保護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否則,創新就無法開展。據統計,2017年,中國企業申請註冊國際專利為48882項,升至全球第二位,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突破100萬件,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身份已轉變為技術提供者、智慧財産權權利人。適時修改相關法律,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早就列在深化改革開放的方案中。在今年博鰲亞洲論壇演講中,習近平主席明確指出:“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這是完善産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對此,外資企業有要求,中國企業更有要求。”這個“更”字,意味深長。
此次中美貿易衝突與磋商,讓我們對中美經貿的壓艙石和穩定器作用有了更多理解,對國家實力的認識也有了更多維度。中國必將繼續擴大本國的市場容量,增強自身在全球價值與供應鏈上的不可替代性。我們更加清楚,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征途上,要堅定不移推動新一輪改革開放,要避免不合時宜的過度膨脹,要緊緊把握戰略機遇期的時間之窗,要充分估計和應對中美經貿摩擦的長期性和嚴峻性,要把經濟發展的主動權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作者係全國政協常委、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