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關遺址
入夏以來,南方遭遇強降雨侵襲,安徽、湖北等多個省份出現嚴重洪澇,全國已有1100多個縣遭受洪澇災害。七八月份也是北京地區的多雨季節,很容易出現強度較大的降水,被視為每年防汛的關鍵時期。説到防汛,北京歷史上曾採取過多種措施,如設置水務管理機構,疏浚河道、溝渠,設置水關泄洪等,並對水務督察及防汛不力的官員予以問責……
設水務督察機構負責京城河道疏浚和排水
北京城地處永定河東部,地勢西北高東南低,水向東南流,容易遭受洪水侵襲,自金代開始,歷朝均設置水務督察機構,負責京城河道的維護、疏浚和泄洪。
據《北京志·水利志》記載:金中都內溝渠,由街道司(隸屬於督水監)掌管修治。另設都巡河官,“掌巡視河道、修築堤堰、栽植榆柳、凡河汛之事。”金泰和四年(1204年),曾出臺一部對官吏政績考核的考科法,其中“第十一最”即是要求水務官員確保“堤防堅固,備禦無虞,為河防之最”。
元代時,水務及防汛主要由督水監負責,而對河道的日常管理則由大都河道提舉司負責。元世祖忽必烈曾親自任命過督水監之職,並提出“守城大業,利國之事,唯己任者,方可擔當。”
明初,巡視京師溝渠的機構有錦衣衛官校、五城兵馬司,由巡街御史監督。成化十五年(1479年)工部虞衡司增設員外郎,專門負責巡視京師街道溝渠。工部還設有都水清吏司,京師的河道、溝渠、閘壩、堤防、水利等皆由其負責。
清順治元年(1644年),“定令街道廳,管理京師內外(城)溝渠”。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又“著步軍統領監理”,後改為“督理街道衙門”。雍正四年(1726年),內外城始分工管理,“內城交步軍統領,分委八旗步軍協尉;外城交五城街道廳,分委司坊各官。”乾隆十七年(1752年),置值年河道溝渠大臣,後由值年大臣、步軍統領等成立聯合辦事機構,稱值年河道溝渠處,統管京城各水系及修治工程,特別是對汛情與泄洪全面負責。
開挖疏浚河道溝渠確保京城水道暢通
金中都的城市排水與泄洪,以明渠與暗溝為主。元大都初建之際,則依地勢開鑿了泄水渠七處。《析津志》記為“初立都城,先鑿水渠七所”:“一在中心閣後,一在普慶寺西,一在漕運司東,一在雙廟兒後,一在甲局之西,一在雙橋兒南北,一在乾橋兒東西。”此後逐步開挖了多條河道、溝渠,確保了大都城遇有積水及時排泄。
明代京師的排水與泄洪仍是以河道、溝渠為主。明初京城的排水系統基本完善,每條街巷、衚同口都有或明或暗的排水溝渠,與城內主要河道相通。每年汛期之前,工部虞衡司街道廳要負責開浚溝渠以通水道、清積穢,並由專人監督。明洪熙元年(1425年),“命安遠侯柳升簡都指揮二人督軍修街渠”;成化六年(1470年),“命總兵官趙輔、工部尚書王復、太監黃順督官軍疏浚水道”;成化十年(1474年),“命內臣張端、工部右侍郎劉昭督團營軍三千名疏浚溝渠”;弘治十二年(1499年),“命工部會同內官監、錦衣衛及巡城御史疏浚溝渠”;正德十六年(1521年),“命工部按行街渠淤塞者,自金水橋、玉河橋及京城九門壕塹,皆次第修浚之。”
清初沿襲明制,京城河道、溝渠的疏浚由工部負責。順治、康熙年間曾進行過幾次大規模的河道疏浚、清淤工程。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規定,北京的大小河道、溝渠,每年于春秋二季查勘歲修零修工程,由值年河道溝渠處負責估核費用,對河道、溝渠查勘之後,如有修葺工程交工部辦理,較大的疏浚工程則由大臣奏請皇帝獲准後加以治理。皇城內的溝渠因屬禁地,由內務府直接負責。光緒年間,隨著清政府的衰敗,京城河渠失于修治,造成河道阻塞,有些河段逐漸毀廢。遇有大雨,城內往往因溝渠壅塞造成積水,形成水患,造成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