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檔案:
遲福林,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2002年被中組部、中宣部、國家人事部和國家科學技術部聯合授予“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榮譽稱號”。
對話背景:
2014年7月24日,由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主持的題為“更好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的雙週協商座談會在京舉行。在這次雙週協商座談會上,20位相關領域的全國政協委員就如何讓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提出意見建議。會後《中國政協》記者對參加此次雙週協商座談會的遲福林委員進行了獨家專訪。
“社會組織以它不同於政府和企業的性質特徵,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獨特作用”
本刊:這一次雙週協商座談會討論的議題的是“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社會組織是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載體。它在社會治理中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您怎樣理解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遲福林:社會組織具有完善市場機制、保障改善民生、繁榮發展文化、促進公眾參與等諸多功能。我認為,其最重要的本質功能是社會協調功能和道德建設功能。對於社會來説,在政府與個人之間需要有一些協調性、媒介性的社會組織。這些社會組織不僅可以協調政府與個人的關係,還應在組織社會生活、社會道德建設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社會組織既是道德規範的重要制定者,也是道德實踐和道德監督的重要主體。比如,行業協會、職業團體、公益組織等社會組織,一方面通過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來遏制個體的利己行為,另一方面通過組織活動來擴大利他主義。
本刊:您認為在社會治理中社會組織應該有怎樣的作為?
遲福林:我理解在社會治理問題上社會組織該發揮五方面作用。
首先是作社會服務提供者,能有效承接公共服務。社會組織應發揮服務功能作用。利用自身機制、資源、人才等方面優勢,在政府和市場不能或不願做的領域提供社會服務,參與解決目前市場解決不了、政府解決不好的社會問題。對完善公共服務、解決社會問題、緩解政府壓力、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其應有作用。
其次是社會治理參與者,積極推進公共治理。要變政府管理為公民參與的社會治理,就需要把一些可由社會自我管理的事務交由社會,充分發揮社會自我管理功能,提高社會自我管理能力。因此要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優勢,加強政府與社會組織間合作,推進公共治理社會化,形成政府、市場、社會組織有效協同、政府社會管理與公眾自主管理相統一的社會公共治理格局。
再次是公眾訴求代言者,如實反映群眾意願。社會組織作為不同群體利益代表,根植于公眾,熟知所屬成員的利益需求,能通過多種渠道以合法表達方式把下層安危冷暖向上層反映,也能及時把黨和政府方針政策宣傳到群眾之中,是黨和政府與群眾聯繫的橋梁和紐帶。同時,社會組織能進行不同群體利益協調和對話,成為避免社會震蕩的“緩衝器”。
第四是群眾權益維護者,切實保障群體利益。社會組織應成為社會利益關係的調節器。社會組織透過合法渠道維護群體利益、保障群眾權益,有序參與社會問題解決,減少公眾自發行動給社會帶來的對立、排斥、衝突,使社會更加成熟、理性、和諧、穩定。
第五是社會矛盾調處者,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社會組織是化解社會矛盾、緩和社會衝突的潤滑劑和稀釋劑,是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安全閥”。發揮社會組織優勢,將其引入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可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自我管理、維護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