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的發展需要激發自主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更需要相應的制度建設”
本刊: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的成熟度如何?您所提及的五方面的作用發揮得如何?
遲福林: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主體力量之一。所以發展社會組織無論對於國家治理、經濟社會生活發展、對於民生,有多方面的重大意義。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從數量到品質都有所發展,尤其涉及民生和公益類的社會組織發展比較快,但總體仍顯不夠。
本刊:如您所説,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仍有上升空間,仍存在亟待改進之處,未來如何為社會組織更好的發展掃清障礙?
遲福林:首先應解決認識問題,對社會組織的認識有待進一步深化。有的地方和部門對社會組織發展的重大意義、發展的客觀趨勢以及能夠發揮的重要作用認識不到位。他們擔心社會組織的發展會産生負面效應,對社會組織採取輕視、排斥的態度,不重視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二是健全社會組織管理相關法律體系。目前的法律體系比較滯後,應適時制定出臺《社會組織法》,對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主體資格、登記成立、活動原則、經費來源、稅收待遇、監督管理、內部自律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儘快修訂出臺相關行政法規,並儘快制定一些社會組織管理的專項法律,完善社會組織的公益資産管理、內部治理、資訊公開、稅收優惠、捐贈管理、權利救濟等相關規定,提高對社會組織的依法監管水準。三是出臺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增強社會組織服務社會能力,提高社會組織的社會地位。對社會組織在稅收優惠、財政支援、人才隊伍、社會保險、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公共服務、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等方面缺乏明確具體的政策規定。
本刊: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它更需要政策層面的扶持。未來我們如何在政策層面,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空間?
遲福林:比如稅收優惠。現在社會組織被當作營利企業來對待,並以企業的標準課稅。這對非營利的社會組織而言是有失公允的。能否出臺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增加非營利組織取得稅收減免優惠的種類和範圍。對社會組織在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方面予以減免。完善社會組織的財務制度、人事管理、職稱評定、崗位培訓、社會保險等政策,切實解決從業人員的實際困難。
在國家層面設立財政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基金。出臺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權益保障辦法和社會組織專職工作隊伍職業化、專業化管理制度等。這些措施不僅有助於增強社會組織服務社會能力,還有利於提高社會組織的社會地位。
本刊:我國社會組織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在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顯。但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比如,目前我國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還不夠到位,針對這一現象您有何建議?
遲福林:社會組織的發展需要激發自主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更需要相應的制度建設。當前,儘管發展和規範社會組織的法律制度在不斷完善之中,但是社會組織的法律制度建設跟不上社會組織的發展,跟不上全面深化改革的整體推進,跟不上公眾對社會發展的基本訴求,且這方面的不相適應越來越突出,必須加快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我建議將社會組織的基本法納入立法規劃,儘快開展社會組織基本法的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同時加大社會組織資訊公開化力度。對社會組織的監管應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管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