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標“最高標準”,金融更好服務上海自貿港區

發佈時間:2018-03-30 10:01:10 來源:投資促進雜誌 作者:張學森 責任編輯:周健

十九大報告要求,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要賦予自由貿易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

今年3月31日,國務院公佈了《全面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全改方案”)。這是上海自貿區歷經2013年“總體方案”、2015年“深改方案”後的3.0版本,“全改方案”明確提出,要設立“自由貿易港區”。

基於3.0版本的全改方案,上海自貿區的金融改革發展,必須做到“頂天立地”——“頂天”,即自貿金融的改革創新,要對照國際最高標準和國際最高水準,引領全局發展;“立地”,即自貿金融的創新制度,要落實到自貿試驗轄區和各類市場主體,産生實際成效。

為建設上海自貿港,構築法律政策的四梁八柱

“全改方案”和十九大報告,都明確上海自貿區下一步要建設自由貿易港區。我們認為,應該根據內地現實情況,借鑒香港特區經驗,進行系統、縝密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創新,構築自由貿易港區法律政策的四梁八柱。

其中的“四梁”,就是指制度創新主要應該從四個方面入手:1.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儘快實現“管放服”落到實處。2.實行區內自由貿易政策,拓展區外自由貿易空間。3.深化貿易便利化改革,推進貿易監管制度創新。4.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創新,形成跨境綠色金融市場機制。

自由貿易港區法律政策的四梁八柱,是上海自貿區通過全面深化改革,得以發揮金融貿易、先進製造、科技創新等重點功能承載區輻射帶動作用的關鍵,也是實現建設成為開放度最高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總目標的基礎。

實施“跨境綠色”發展戰略,加大金融服務力度

十九大報告要求,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其中明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因此,在建設上海自由貿易港區過程中的金融服務,要對標“最高標準”,實施“跨境綠色”發展戰略。

綠色金融是指能産生環境效益以支援可持續發展的投融資活動。其中的綠色債券,是將募集資金用於節能環保、空氣治理與防污染、新能源、新型城鎮化等環境友好型項目,並應使項目能真正實現節能減排等綠色目標。

上海自貿區可以實行綠色金融國際化發展的雙向改革措施,探索形成“綠色金融認證”的國際自律規則,結合FT賬戶功能拓展,引導境內、外機構在自貿區試點發行“跨境綠色金融”産品。

上海自貿區可拓展在金融綜合改革方面的平臺和體制功能,如以債券市場“熊貓債”為依託,發揮“在岸的離岸市場”的優勢(即債券在中國境內發行,適用中國在岸的法律、監管和結算體系,但投資的資金卻來自離岸),推出改革和創新措施,實施綠色金融的國際化功能,為我國金融機構、綠色企業創造出在岸發行跨境綠色債券、獲得離岸融資的更多機會。

上海自貿區可以通過整合交易所市場、銀行間市場和自貿區市場三個交易平臺,整合QFII(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合格機構進入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央行合格機構計劃),以及近期推出的“債券通”等現有的允許境外投資者進入境內債券市場的各類計劃,實施制度創新措施,提升市場基礎設施,創新債券市場産品和交易規則,構建起境外機構和資金進出自由、暢通無阻的真正國際化的人民幣債券市場。

多管齊下,推動融資租賃趕上發達國家

融資租賃是繼銀行、證券和信託後的第四大金融工具,它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服務於一體,與實體經濟結合緊密。在上海自貿區,已經形成了融資租賃企業集聚高地和創新發展高地。

有一個有趣的現象,無論在全國還是上海,從租賃公司數量來看,外商融資租賃在整個融資租賃業中佔據主導地位。但從租賃規模來看,內資租賃與外資租賃相差不大。

總體而言,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對國民經濟的行業覆蓋面和市場滲透率仍低於發達國家水準,不能適應引導外資參與我國價值鏈和産業結構優化、推動我國企業參與全球價值鏈競爭等方面的現實需要,主要原因在於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體制不適應、發展環境不完善等突出問題。

(1)調整管理體制,完善法律法規。

建議調整國家對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體制,由同一個監管部門實行統一監管。比如,融資租賃公司具有較強的金融屬性,可以由中國銀監會統一行使監督管理職權;同時,由國務院制定統一的《融資租賃法》,確立統一適用於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管理制度和具體規則。

(2)解決註冊地與經營地分離現象,實施屬地化管理。

建議出臺相關政策,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公開其註冊地和經營地的詳細地址,明確監管職責和規則,由註冊地和和經營地協同監管,以經營地為主。

(3)擴大租賃資産範圍,明確不動産融資租賃規則。

建議結合管理體制的理順,在出臺統一的《融資租賃法》時,將不動産納入租賃財産範圍,並且明確具體規範。以此,允許內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依法從事此類業務,避免發生違約糾紛時面臨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風險。

(4)調整稅收政策,以與國際標準銜接。

建議國家調整稅收政策,與國際上同行做法相銜接,以促進融資租賃行業更快發展,提高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

(5)規範觸網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

融資租賃企業與網際網路融資平臺合作中,無論何種方式,目前都缺乏相關法律依據,致使在項目真實性判斷、排除重復抵押、租賃物所有權保護、資金監管等方面,存在風險隱患。因此,建議出臺相關法律政策措施,明確操作規範,防範相關風險。

張學森:法學博士、特聘教授、高級經濟師,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金融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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