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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擬立法保護不可移動文物點:文物定級可升可降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12-26 17:40:43 | 文章來源: 東方網

作者:張昱欣

東方網12月26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上海作為歷史文化名城,革命史跡、工業遺存、名人故居等近現代建築數量眾多,然而,目前有3700多處不可移動文物因法律地位不明而保護乏力。《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草案)》昨天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一審。《辦法(草案)》擬對滬上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點進行分類分級保護,並建立相應的升級、降級或者撤銷措施。

城市建設致文物損毀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統計顯示,上海調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共4422處。其中,近現代代表性建築3266處,數量類型居全國前列。然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和有力的法律條款保護,這部分建築的保護工作十分困難。建設項目忽視對文物古跡及其周圍歷史環境的保護造成不可移動文物被損毀、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

為此,《辦法(草案)》明確,將本市的不可移動文物劃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區(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公佈為“文物保護點”。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核定公佈程式方面,《辦法(草案)》作了進一步細化,補充增加了徵詢相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和公示徵求社會意見等要求,體現了文物定級的科學性,也有利於提升文物保護的社會知曉率。

文物定級可升可降

《辦法(草案)》對不可移動文物的評估制度作了創制性規定,要求市和區(縣)文物行政部門每五年對已定級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進行評估。經評估,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可以升級、降級或撤銷。定期評估制度以及相應的升級、降級或者撤銷措施,改變了文物定級後就一成不變的固定做法,提高了文物保護工作的靈活性與適應性。

不過,市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委員薛明揚在作《辦法(草案)》審議意見報告時也指出,在肯定定級評估、升降級、撤銷等創新規定的同時,應嚴格防止借降級、撤銷之名逃避保護不力的責任。建議進一步明確文物定級後的定期評估及降級、撤銷程式。

此外,上海是我國文物出境進境的重要口岸,近期陷入真偽風波的蘇軾《功甫帖》就是在海外完成交割後,進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薛明揚表示,為更好地保障文物出境進境工作的有序進行,同時促進上海自貿試驗區內文物經營行業的健康發展,建議從地方立法許可權出發,進一步研究補充文物出境進境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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