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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非遺保護走上法制軌道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1-16 13:26:32 | 文章來源: 中國文化報

2011年對非遺保護而言,是不平凡的一年,經歷了近8年發展的中國非遺保護開始進入成熟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正式公佈並實施,第三批國家級非遺名錄公佈,全國41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生産性保護示範基地命名,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陸續實施等一系列重大舉措出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翻開了新的篇章。

非遺保護從此有法可依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6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文化建設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法律,也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事業的深入開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它的出臺,預示著文化遺産保護的方針政策將上升為國家意志,非遺保護的有效經驗將上升為法律制度,各級政府部門保護非遺的職責將上升為法律責任。

2010年,發生在非遺領域一件最具轟動效應的侵權案由狀告張藝謀而引發。2011年,這起案件再次開審,安順地戲的傳承人身穿戲服亮相公堂,狀告《千里走單騎》“張冠李戴”,這起官司由於無法可依而陷入尷尬,也使非遺立法的呼聲再次高漲。在第二批國家級非遺傳承人名錄公佈後,趙本山等明星榜上有名,也引起輿論廣泛關注,此前就存在的對“傳承人不履行傳承義務”的質疑再次升溫,並使爭議焦點一致對準了“傳承人是否終身制”這一命題。非遺保護至今,問題、爭議、糾紛的出現,使人們對《非遺法》的出臺更加翹首以盼。

《非遺法》對一些非遺熱點話題做出了規定,如針對“傳承人不履行傳承義務”的問題,《非遺法》明確規定,非遺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對於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重申報向重保護轉變

自從對非遺實施保護以來,“重申報、輕保護”的問題一直為人所詬病,有的地方竟然出現了申報一結束,就對項目置之不理,任其自生自滅的現象。對此,《非遺法》對政府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政府是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第一保護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則是參與者。”在此基礎上,還明確了非遺保護的資金來源,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將非遺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2011年,在前兩批國家級非遺名錄的基礎上,國務院又公佈了第三批國家級非遺名錄。不難發現,這次通過的項目數量遠遠少於前兩批,屬歷次最低。據專家透露,進入非遺名錄項目數量的減少可以促使地方從重申報向重保護轉變。為了將“重申報、輕保護”風氣徹底扭轉,2011年文化部發佈了《關於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國家級非遺項目將建立退出機制,對確實不再符合國家級名錄標準、沒有資格繼續列入國家級名錄的予以除名,並追究相關責任。

當前,看重入選名錄的社會影響,保護措施不落實,為入選名錄不惜投入重金、不遺餘力、志在必得,一旦入選,就以為功成名就,將保護拋于腦後的行為屢見不鮮。入選成功的非遺項目,不管是從寵兒變為棄兒,還是得到急功近利的保護,都使非遺背負著難以承受之痛。而退出機制的推出,無疑為盲目、片面的申報熱降了溫,使申報者知道,只有首先把保護的實事做實才可能有申報的底氣,從而除去申報熱中的泡沫,抬高入選名錄的門檻。這也會使他們意識到入選名錄只是保護的開始,只有重視保護才會保證入選後不退出。

推進整體性保護

2007年,我國第一個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在閩南落戶後,幾年時間,相繼有11家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被正式命名。從今年開始,這1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將編制規劃、實施細則,進入具體實施階段。

2011年是側重整體性保護的一年。在非遺保護從搶救性保護擴充為生産性保護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的整體性保護,是非遺保護工作者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自身規律、特性和生存狀況,逐漸探索出多種保護方式綜合運用的新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決定了搶救性保護放在第一位;非物質文化遺産與人民大眾生産生活息息相關,決定了要盡可能運用生産性保護等積極保護的方式;非物質文化遺産和其生存的自然、文化生態緊密相連,決定了應形成立體、系統、整體的保護環境。

建設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就是推進整體性保護的重要舉措——既對無形的非遺進行有效保護,也重視有形的民居、古建築、歷史街區和古村鎮、重要文物等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兼顧自然和文化生態環境,有利於調動當地政府和社會公眾參與保護非遺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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