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葉先生訴被告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廈門大峽谷影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七匹狼公司、大峽谷公司向葉先生公開賠禮道歉,大峽谷公司賠償葉先生10萬元,七匹狼公司對其中的4.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葉先生創作了《水滸一百零八將》人物繪畫作品,並於2001年由百家出版社出版發行。為宣傳七匹狼服裝,七匹狼公司委託大峽谷公司創作“好漢”篇動畫賀歲片廣告,于2008年春節期間在中央電視臺一套播出。該廣告使用了葉先生的水滸人物26個,其中有12個人物保留了水滸人物頭像,穿著以七匹狼服裝;其餘人物中大部分還修改了手持物品、衣服顏色。葉先生認為,七匹狼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大峽谷公司製作了涉案廣告,與七匹狼公司共同構成侵權,要求七匹狼公司和大峽谷公司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萬元。
七匹狼公司和大峽谷公司均認可以上述方式使用葉先生作品的事實。七匹狼公司辯稱涉案廣告由大峽谷公司製作,且獲得了大峽谷公司提供的14個完整人物的創作底稿,其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不構成侵權。大峽谷公司辯稱其員工參考臨摹了葉先生作品製作涉案廣告,沒有直接使用葉先生作品;對於12個僅使用了葉先生作品人物頭像的作品,人物頭像不是廣告人物的實質性部分,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葉先生享有“水滸一百零八將”人物畫像的著作權,涉案廣告人物與葉先生作品構成了實質性相似。雖然大峽谷公司否認其對“好漢”人物頭像的使用屬於廣告人物形象的實質性部分,但頭像在以人物為模特的廣告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缺少了頭像,難以成為人物模特廣告。大峽谷公司作為商業廣告製作者,未經許可使用葉先生的美術作品,且擅自修改了葉先生作品人物形象,還對12個水滸人物穿著以七匹狼服裝,歪曲葉先生作品中的小説人物造型,侵犯了葉先生享有的複製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七匹狼公司作為廣告主,在未審查廣告人物是否由大峽谷公司獨立創作的情況下,即使用12個身著七匹狼服裝的“好漢”人物,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與大峽谷公司共同侵犯了葉先生享有的著作權。
由於廣告是公開播放的,法院支援了葉先生提出的公開賠禮道歉的主張,並根據葉先生作品的影響力、廣告播出媒體、時段以及七匹狼公司的侵權情節等因素酌定了賠償數額和訴訟合理支出。
宣判後,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