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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回銅像關鍵:獲取國際話語權

藝術中國 | 時間: 2009-03-22 16:28:36 | 文章來源: 中國文化網

即將拍賣的鼠首和兔首

2007年蘇富比展出的馬首銅像

一百多年前,英法聯軍劫掠並縱火焚燒了中國的圓明園,大量文物流落西方。其中的鼠首和兔首銅像,將於2009年2月下旬在法國拍賣,這事引起了中國人的廣泛關注。

在此背景下,北京律師劉洋、李興鋒等人在北京發起成立了“追索圓明園海外流失文物訴訟律師志願團”,敦促拍賣行取消拍賣並歸還文物。然而十分尷尬的是,很長時間,卻不見一傢具有政府性質的首都機構參與這件捍衛主權和文化尊嚴的訴訟行為。

是中國官員沒有足夠的主權意識和道義依據嗎?肯定不是,國家文物局官員已經嚴厲譴責了拍賣行為。一百年前,雨果也要求侵略者“清洗罪惡,把這些財物歸還被劫的中國”。

另外還有國際法的依據,可以作為我們索回被劫掠文物的理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件《把無可替代的遺産歸還給它的創造者》説:“一個民族天才的、最高的化身之一是其文化遺産。這些被掠奪了文化遺産的男女公民至少有權要求歸還那些最能代表他們民族文化藝術的珍寶。”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于1995年制定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在第三條第一款有這樣的明文規定:“被盜文物的擁有者應當歸還該被盜物”。這些條款不就是我們要回文物的國際法依據嗎?

既然具有如此多的依據,政府為什麼不挺身而出,向西方的拍賣公司索回中國國寶呢?究竟是什麼樣的障礙,攔在中國人和中國政府的面前?

的確有障礙,這些障礙是制定規則者早就未雨綢繆設置好的。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在規定“被盜文物的擁有者應當歸還該被盜物”的同時,還在同一文件的第一條第三款寫下了這樣的規定:“任何關於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應自請求者知道該文物的所在地及該文物擁有者的身份之時起,在三年期限內提出;並在任何情況下自被盜時起五十年以內提出。”———這個條約為什麼要有這樣一條限制性規定?

我們不妨算一算時間。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于1945年,那時候大規模的殖民活動已經日落西山,西方列強對於全世界的控制力開始下降,他們不得不紛紛從殖民國家退出。因此,以殖民方式和戰爭方式進行的大規模文物搶劫和偷盜也到此為止。

從1945年到1995年,正好是五十年。所有被掠奪、被偷盜文物的國家和地區,沒有權利再提出歸還那些被掠奪、被偷盜文物的要求。

最近百年,國際社會制定的一切遊戲規則,都是由西方人主導的,都是維護他們的利益的。所以,在這樣的國際格局中,中國要想按照國際公約索回那千千萬萬被掠奪的文物,暫時還困難重重。

了解了這些國際背景,我們就能理解,為什麼中國政府不便就鼠首和兔首銅像拍賣一事進入法律程式。不過,中國政府對此發表聲明,申明我們國家對於鼠首和兔首銅像具有無可懷疑的主權,卻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中國政府應該支援和鼓勵中國的民間組織出面跟西方有關組織進行各種方式的交涉,使我們捍衛文物主權的態度不斷地被西方社會所了解。

如果我們希望日後能夠索回那些被劫掠的文物,須為此創造什麼條件呢?

中國要想擁有索回被掠奪文物的能力,必須強大到在國際主流社會擁有較多的發言權,能夠參與甚至主導國際主流社會遊戲規則的制定。直到那個時候,那些流落異國他鄉百十年的國寶,才有可能改變悲慘的命運,回到它們的故鄉。一部悲慘的喪權辱國痛史,才算大致結束。

作者:摩羅(中國藝術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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