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藝術品市場盲目飆升的現狀下,扶持青年藝術家和“買得起的藝術”“平價藝術品”的概念被屢屢提出,本希望以此方式為藝術品特別是當代藝術品走進大眾生活找到一個解決的辦法,但是,這樣的概念與行為中,理想的成分多於現實意義。並且,由此而思考到在“概唸經濟”時代中,藝術品市場價值規律的運用。
我們首先要解決“誰是藝術家”的問題。“藝術家”的命名權在誰的手裏?官方的美協機構是作為行政權力結構的一個代表而行使管理的權利能力。在這個系統中,一個人(“藝術家”是先被預設為不存在的)創作出來的作品中,思想性沒有違背主流的意識形態,技巧性也符合主流的審美情趣,那麼就有可能參加由各級美協主辦的展覽活動,並在符合參加過多少次各級美術展覽的規定後,就可以被批准為相應各級美術家協會的會員,由此就完成了一個“藝術家”的命名的過程。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由於國內藝術市場的日益活躍以及個人的社會行政身份的多樣化選擇,美術從業者在藝術家的圈子化生存狀態下,“藝術家”的命名是由這個圈子所共謀的。由此,在關於“藝術家”的傳統衡量標準之外,對圈子的熟悉程度以及在圈子裏的出場率也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決定指標。
是誰在消費藝術品?在包括十九世紀在內的以前的時期中,為藝術而買單者,特別是為在世的藝術家的作品買單者,除了王室貴族、宗教機構之外,剩下的便是作為藝術愛好者的藝術品收藏家了。他們收藏這些藝術品的動機非常簡單,就是僅僅因為自己喜歡便花錢購買並佔有它。在那個時期,藝術品的價格也不會很昂貴,如果按油畫來計算,它可能僅僅會比一個雕花的工匠在同樣的時間裏創造的價值略高一點而已。二十世紀後半葉以來,隨著房産、證券、股票等帶有暴利性質的投機性市場的帶動,同時,也由於藝術品拍賣市場的日益規模化和規範化,藝術品,特別是在世藝術家的作品也越來越作為一個“投資”的對象而並不僅僅是一個“收藏”的對象而進入流通了。
基於一個有形的物質實體基礎上的價值判斷是有限的,依據一個藝術家在創作出一件特定的作品的時候,他的技巧的高低、費時的多少,以及是否藝術家本人的原創等這些因素得出一個綜合的判斷;而根據無形的“概念”作出的價值判斷則是無限的。因為在這個投機性的市場流通過程中,“某個”特定的作品僅僅是作為承載著那個無形的藝術商業“概念”的物質實體而存在,而那個在藝術家被圈子所命名的過程中附加出來的“概念”則隨著它在各個市場環節中的流通獲得了無限增值的可能性。這樣,我們就可以對那些藝術家在世的時候作品就賣出了天價,以及一個藝術家毫無創意地不斷複製自己的作品也能維持並逐漸升高作品的市場價格的現象作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了。
所以“‘買得起的藝術’是一個理想主義的假設”的理由是:所謂“買得起的藝術”僅僅表述為“前藝術品投資(機)”時代裏購買並佔有特定藝術品的物質實體的思維邏輯。它沒有能夠考慮到在藝術品投資(機)時代中,藝術品“概念”進入市場流通後能夠無限增值的可能性。因此,我們也不能要求在現今的背景下,在藝術品已經作為商品進入了流通環節的過程中,只是單純考慮到作品的有形的物質實體部分所能産生的價值,而剝離開無形的“概念”在流通的過程中所能産生價值增值的部分。因為這不符合“概唸經濟”時代的價值規律。
“買得起的藝術”所依據的是一個潛在的“藝術為普羅大眾服務”的理論基礎。我歷來對努力使當代藝術品為大眾所能接受並進而消費的善良願望持懷疑的態度。俗話説得好,蘿蔔青菜各人所愛。就像我們不能要求物質産品超前消費一樣;對於精神産品,我們更沒有道理要求大眾們超前消費。在盧傑策劃的“長征”活動中,他們在遵義也召開過一個關於當代藝術的“遵義會議”,當時在那個會議會場的樓下,是一幫食客在把卡拉OK唱得震天響。我當時就在會議發言中針對他們那個活動要像作為“播種機”的長征那樣一路上要對沿途的百姓播撒下當代藝術的種子的良好動機説,我們有什麼理由一相情願地要求如此酷愛卡拉OK藝術的普羅大眾們像酷愛卡拉OK那樣來酷愛當代藝術呢?同理,作為有普世的人道關懷精神的“嚴肅藝術”與市場之間從來就是一個悖論。因為作為體現了普羅精神,或者表述能體現知識分子立場的“嚴肅”藝術品,它的消費者從來都是那些不那麼普羅的資産階級,這是一個宿命式的邏輯悖論。所以,我倒認為,基於一個隱藏的“藝術要為普羅大眾所能消費得起”的立場,把工藝品、較為廉價的收藏品,以及那些有限印刷的複製品作為對象可能更實際些。
按照特定的藝術品投資(機)市場規律,由於在這個市場的流通環節中所流通的並不是有形的物質實體,而作為無形的“概念”存在的價值增值基礎,它的流通和增值的基礎是不能在這個流通的環節中出現影響“利好”信念的因素。因為它非常有可能會使這個“概念”的流通環節“崩盤”,從而損害到投資者的利益。所以“(普羅大眾能)買得起的(好的)藝術”這個遊戲規則能夠成立的前提是,我們要在遊戲的一開始就事先設定好一個前提,就是“這是為那些不能按市場價買得起好的藝術的普羅大眾服務的公益活動”。這樣,就不會影響到特定的藝術品在一般的藝術品市場中所附加“概念性”增值的可能性,也就不會進而影響到藝術家本人和藝術品投資(機)者的利益,包括在這樣的活動中,作為藝術品投資(機)者出現的、買到了他們“買得起”的藝術品的普羅大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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